直,权衡取其平,故先王贵之。贵此衣也。故可以为文,可以为武,可以摈相,可以治军旅。完且弗费,善衣之次也。“完且弗费”,言可苦衣而易有也。深衣者,用十五升布,锻濯灰治,绳之以采。善衣,朝祭之服也。自士以上,深衣为之次,庶人吉服深衣而已。
  ○相,息亮反。完音丸。费,芳贵反,又孚沸反,注同。苦衣,於既反。易,以豉反。锻,丁乱反。濯音浊。纯,之允反,又之闰反,后皆同。朝,直遥反。上,时掌反。具父母、大父母,衣纯以缋。具父母,衣纯以青。如孤子,衣纯以素。尊者存,以多饰为孝。缋,画文也。三十以下无父称孤。
  ○大父母音泰,大父母,祖父母也。缋,胡对反。纯袂、缘、纯边,广各寸半。纯,谓缘之也。缘袂,谓其口也。缘,緆也。缘边,衣裳之侧,广各寸半,则表里共三寸矣。唯袷广二寸。
  ○缘,悦绢反,注同。广,古旷反,注同。緆,徐音以豉反,皇音锡。案郑注《既夕礼》云:“饰衣领袂口曰纯,裳边侧曰綼,下曰緆也。”
  [疏]“古者”至“篇末”。
  ○正义曰:此一篇从此至未,皆论深衣之制。今各随文解之。
  ○“古宅深衣,盖有制度”者,以作记之人为记之时,深衣无复制度,故称“古者深衣,盖有制度”。言“盖”者,疑辞也。
  ○“以应规矩绳权衡”者,此则制度之事,所应者备在下文。
  ○“短毋见肤”者,深衣所取覆形体,纵令稍短,不得见其肤肉,若见肤肉,则衰也。
  ○“长毋被土”者,其衣纵长,无覆被於土,为污辱也。
  ○“续衽钩边”者,衽,谓深衣之裳,以下阔上狭,谓之为“衽”。接续此衽而钩其旁边,即今之朝服有曲裾而在旁者是也。
  ○注“续犹”至“裾也”。
  ○正义曰:“衽当旁”者,凡深衣之裳上二幅,皆宽头在下,狭头在上,皆似小要之衽,是前后左右皆有衽也。今云“衽当旁”者,谓所续之衽,当身之一旁,非为馀衽悉当旁也。云“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若其丧服,其裳前三幅、后四幅各自为之,不相连也。今深衣裳,一旁则连之相著,一旁则有曲裾掩之,与相连无异,故云“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云“钩,读如鸟喙必钩之钩”者,案《援神契》云:“象鼻必卷,长鸟喙必钩。”郑据此读之也。云“若今曲裾也”,郑以后汉之时,裳有曲裾,故以“续衽钩边”似汉时曲裾。今时朱衣朝服,从后汉明帝所为,则郑云今曲裾者,是今朝服之曲裾也。其深衣之衽,已於《玉藻》释之,故今不得言也。
  ○“要缝半下”,要缝,谓要中之缝,尺寸阔狭,半下畔之阔,下畔一丈四尺四寸,则要缝半之,七尺二寸。
  ○注“三分”至“宽也”。
  ○正义曰:此据裳之一幅,分为二幅。凡布广二尺二寸,四寸为缝。一尺八寸在三分之一,分为六寸,减此六寸,以益於下,是下二幅有二尺四寸,上二幅有一尺二寸,故云“三分要中,减一以益下”。下容举足而行,故宜宽也。
  ○“袼之高下,可以运肘”,袼,谓当臂之处。袂中高下宜稍宽大,可以运动其肘。袂二尺二寸,肘尺二寸,是容运肘也。又“袂之长短,反诎之及肘”者,袂长二尺二寸,并缘寸半,为二尺三寸半。除去其缝之所杀各一寸,馀有二尺一寸半在,从肩至手二尺四寸。今二尺一寸半之袂,得“反诎及肘”者,以袂属於衣,幅阔二尺二寸,身脊至肩但尺一寸也。从肩覆臂,又尺一寸,是衣幅之畔覆臂将尽。今又属袂於衣又二尺二寸半,故反诎其袂得及於肘也。
  ○“当无骨”者,带若当骨,则缓急难中,故当无骨之处。此深衣带,下於朝祭服之带也。朝祭之带则近上。故《玉藻》云:“三分带下,绅居二焉。”是自带以下,四尺五寸也。
  ○“制十有二幅,以应十有二月”者,深衣其幅有六,每幅交解为二,是十二幅也。
  ○注“古者方领”。
  ○正义曰:郑以汉时领皆乡下交垂,故云“古者方领”,似今拥咽,故云“若今小儿衣领,但方折之也”。
  ○“负绳及踝以应直”。
  ○正义曰:衣之背缝及裳之背缝,上下相当,如绳之正,故云“负绳”,非谓实负绳也。
  ○“故规者,行举手以为容”者,所以袂圆中规者,欲使行者举手揖让以为容仪,如规也。
  ○“负绳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义也。负绳,背之缝也。抱方,领之方也。“以直其政”,解“负绳”。“以方其义”,解“抱方”也。言欲使人直其政教,欲使政教直。方其义,欲使义事方正也。
  ○“故《易》曰:《坤》六二之动,直以方也”,记者既明方直之义,故引《坤卦》之六二直方以证之。案郑注《坤》之六二云:“自也,方也,地之性。”此爻得中气而在地上,自然之性,广生万物,故生动直而且方。
  ○“下齐如权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者,言裳下之齐,如权之衡低仰平也,欲以安其志意,而平均其心也。
  ○注“完且”至“而已”。
  ○正义曰:“可苦衣而易有也”,以其完牢,乃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