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每委异之;有馀则横诸纯下;一筭为奇,奇则缩诸纯下。兼敛左筭,实於左手,一纯以委,十则异之,其他如右获。毕则司射执奇筭,以告於宾与主人也。若告云某贤於某者,未斥主党胜与,宾党胜与,以胜为贤,尚技艺也。钧,犹等也。等,则左右手各执一筭以告。
  ○数,色主反,注同。为纯音全,下及注同,郑注《仪礼》如字,云“纯,全也”。奇,纪宜反,下同。遂以奇筭告,一本此句上更有胜者司射五字,误。钧,居旬反。缩,色六反,直也。其它音他。胜与音馀,下“胜与”同。技,其绮反。
  [疏]“卒投”至“右钧”。
  ○正义曰:此一经明投壶筭数之仪。
  ○“卒投”者,谓投壶卒也。
  ○“司射执筭曰:左右卒投,请数”者,司射於壶西东面,执筭请曰:宾主之党卒竟投,请数筭。“二筭为纯,一纯以取”者,纯,全也。二筭合为一全。地上取筭之时,一纯则别而取之。
  ○“一筭为奇”者,一筭,谓不全纯者。奇,只也,故云“一筭为奇”。
  ○“遂以奇筭告”者,奇,馀也。谓左右数钧等之馀筭,手执而告曰:某贤於某若干纯者。或左或右不定,故称“某贤”。贤,谓胜者也。胜者若有双数,则云若干纯。假令十数,则云五纯也。
  ○“奇则曰奇”者,若有奇数则曰奇。假令九筭,则曰九奇也。
  ○“钧则曰左右钧”者,钧犹等也,等则左右各执一筭以告。
  ○注“卒已”至“以告”。
  ○正义曰:云“如数射筭”者,以投壶,射之类,故知此首芏壶之筭,如数射筭。云“一纯以取”至“其地如右获”,此皆《乡射》之礼文也。“一纯以取,实於左手”,谓就地上之筭以右手,每一纯别而取实於左手。云“十纯则缩而委之,每委异之“者,满十纯,则从而委之於地,司射东面,则东西为缩,每十双,则东西缩为一委。每有十双,更别委之,故云“每委异之”。云“有馀则横诸纯下”者,有馀,谓不满十双,或八双、九双以下,则横於纯下。谓横在十纯之西,南北置之。云“一筭为奇,奇则缩诸纯下”者,若唯有一筭,则缩之零纯之下,在零纯之西,东西置之。此谓数右筭之法。若数左筭,则异於右筭,谓总敛地之筭,实於左手之中。每一纯取以委地,满十则异之,谓满十纯总为一委。云“其他如右获”者,谓所纵所横如右获也。
  命酌,曰:“请行觞。”酌者曰:“诺。”司射又请於宾与主人,以行正爵。酌者,胜党之弟子。
  ○觞,失羊反,本或作,同。当饮者皆跪,奉觞曰:“赐灌。”胜者跪曰:“敬养。”酌者亦酌奠於丰上,不胜者坐取,乃退而跪饮之。灌,犹饮也。言“赐灌”者,服而为尊敬辞也。《周礼》曰:“以灌宾客。”赐灌、敬养,各与其偶於西阶上,如饮射爵。
  ○跪,其委反。奉,芳勇反,下注“奉觞”同。灌,古乱反。养,羊尚反,注同。饮,於鸩反,下“饮不胜”同。
  [疏]“命酌”至“敬养”。
  ○正义曰:此一节明饮不胜之仪。“命酌曰:请行觞”者,谓司射命此酌酒者曰:敬以请宾与主人行觞。谓罚爵之事,宾主已许,汝当酌之。
  ○“酌者曰:诺”者,谓胜党之弟子曰诺,受领许酌,乃於西阶上南面设丰洗觯,升,酌,坐奠於丰上也。
  ○“当饮者皆跪,奉觞曰:赐灌”者,谓胜者与不胜者俱升西阶,胜者在东,不胜者跪取丰上之爵,手奉其觞曰:蒙赐灌。灌,犹饮也。
  ○“胜者跪曰:敬养”者,胜者跪执之,曰:敬以此觞而养不能。
  ○注“酌者,胜党之弟子”。
  ○正义曰:此《乡射礼》文也。案彼文云:“弟子奉丰升,设于西楹之西。”胜者之弟子,洗觯升酌,南面坐奠于丰上是也。
  ○注“《周礼》”至“射爵”。
  ○正义曰:此《周礼 典瑞》文。引之者,证“灌”为“饮”也。云“赐灌、敬养,各与其偶於西阶上,如饮射爵”者,以投壶,射类,故约《乡射》而知也。
  正爵既行,请立马。马各直其筭,一马从二马,以庆。庆礼曰:“三马既备,请庆多马。”宾主皆曰:“诺。”饮不胜者毕,司射又请为胜者立马,当其所释筭之前。三立马者,投壶如射,亦三而止也。三者,一党不必三胜。其一胜者并其马於再胜者以庆之,明一胜不得庆也。饮庆爵者偶亲酌,不使弟子,无丰。
  ○直,如字,又持吏反。为,于伪反。正爵既行,请彻马。投壶礼毕,可以去其胜筭也。既彻马,无筭爵乃行。
  ○去音起吕反。
  [疏]“正爵”至“彻马”。
  ○正义曰:此一经论饮不胜者毕,司射请为胜者立马,以表显贤能之事。
  ○“正爵既行”者,谓正礼罚酒之爵既行,饮毕之后,司射乃请宾主,请为胜者树标立其马也。
  ○“马各直其筭”者,直,当也。谓所立之马,各当其初释筭之前,所释之筭,东中之西也。
  ○“一马从二马”者,投壶与射礼同,亦三番而止,每番胜者则立一马。假令宾党三番俱胜,则立三马。或宾党两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