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礼之爵也,或以罚,或以庆。马,胜筭也。请之马者,若云技艺如此,任为将帅乘马也。射、投壶,皆所以习武,因为乐。
  ○比,毗志反,频也,徐扶质反,注同。胜饮,上尺证反,下於鸩反,注及下同。为,于伪反。胜者立马,俗本或此句下有“一马从二马”五字,误。拾,其劫反,下文及注皆同。技,其绮反。任音而林反。将,子匠反。帅,色类反。乐音洛。
  [疏]“请宾”至“如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司射告宾主以投壶之法。
  ○“顺投为入者,司射执八筭起而告宾党为投壶之法也。顺,本也。言矢有本末,投矢於壶,以矢本入者,乃名为入,则为之释筭也。若矢以末入,则不名为入,亦不为之释筭也。
  ○“比投不释者,比,频也。又宾主投壶法,要更递而投,不得以前既入喜悦,不待后人投之而已频投;频投,虽入,亦不为之释筭也。
  ○“胜饮不胜”者,又告云,若投胜者,则酌酒饮於不胜者也。“正爵既行”者,又说饮法也。正爵,谓“胜饮不胜”之爵也。以其正礼,故谓为“正爵”。既行,谓行爵竟也。
  ○“请为胜者立马”者,此谓行正爵毕,而为胜者立马者,则反取筭以为马,表於胜数也。必谓“筭”为“马”者,马是威武之用,为将帅所乘。今投壶及射,亦是习武,而胜者同表堪为将帅,故云“马”也。
  ○“一马从二马”者,每一胜辄立一马,礼以三马为成。若专三马,则为一成。但胜偶未必专频得三,若胜偶得二,劣偶得一,一既劣於二,故致取劣偶之一,以足胜偶之二为三,故云“一马从二马”。然定本无此一句。
  ○“三马既立,请庆多马”者,若频得三成,或取彼足为三马,是其胜已成,又酌酒庆贺於多马之偶也。
  ○“请主人亦如之”者,司射请宾之党为每事,并应曰诺,竟而司射又请主人事,事亦如宾,而主人皆亦曰诺,如宾也。案《乡射》,司射请宾於西阶上,请主人於阼阶上。则此请宾、请主人,皆亦就宾主之前也。
  ○注“正爵”至“为乐”。
  ○正义曰:此经正爵谓罚爵,故下别云“三马既备,请庆多马”。今郑注“或以罚,或以庆”,则庆马胜筭亦为正爵者,郑通而解之,罚、庆俱是正爵,故下文云:“正爵既行,请彻马。”彼谓庆爵,亦称正爵也。案《乡射礼》,三耦先射,宾主乃射,以射礼重也。此投壶不立三耦,以投壶礼轻故也。
  命弦者曰:“请奏《貍首》,间若一。”大师曰:“诺。”弦,鼓瑟者也。《貍首》,《诗》篇名也,今逸。《射义》所云“诗曰曾孙侯氏”是也。间若一者,投壶当以为志取节焉。
  ○貍,吏持反。间,间厕之间,注同。大音泰。
  [疏]“命弦”至“曰诺”。
  ○正义曰:此一经明司射命工作乐节投壶之仪,
  ○“命弦者曰:请奏貍首”者,谓司射命遣鼓瑟之弦者,请奏《貍首》之篇。
  ○“间若一”者,谓前后乐节中间疏数如似一也。
  ○“大师曰:诺”者,大师应此司射曰诺。诺,承领之辞也。
  ○注“弦鼓”至“节焉”。
  ○正义曰:知“鼓瑟”者,郑约《乡射礼》用瑟也。案下有鲁鼓、薛鼓,节亦有鼓,以弦为重,故特云“命弦者”。云“《貍首》,《诗》篇名也”者,以与《射义》“《驺虞》、《采蘋》”相类,故知《诗》篇名也。既非诸侯投壶而奏《貍首》者,义取燕饮之仪,犹如乡射奏《驺虞》,不计人之尊卑。云“投壶当以为志取节焉”者,解所以间若一,投壶者当听之以为志,取投合於乐节,故须中间若一也。案《乡射》三番,初一番耦射不释筭,第二番释筭未作乐,第三番乃用乐。此投壶发初则用乐者,以投壶礼轻,主於欢乐故也。
  左右告矢具,请拾投。有入者,则司射坐而释一筭焉。宾党於右,主党於左。拾,更也。告矢具请更投者,司射也。司射东面立,释筭则坐。以南为右,北为左也。已投者退,各反其位。
  ○更,古衡反,下同。
  [疏]“左右”至“於左”。
  ○正义曰:此一经论投壶之事,中者释筭之仪。
  ○“左右告矢具”者,左,谓主人;右,谓宾客。司射告主与宾以矢具也。
  ○“请拾投”者,拾,更也。司射又请宾主更递而投,於是乃投壶也。
  ○“有入者,则司射坐而设一筭焉”者,若矢入壶者,则司射乃坐释一筭於地也。
  ○“宾党於右”者,右,谓司射之前稍南也。
  ○“主党於左”者,左,谓司射之前稍北也。
  ○注“已投者退,各反其位”。
  ○正义曰:约《乡射礼》射毕,则各反其位。则知投壶者毕,亦各反其位,辟后来也。反位,谓主党於东,宾党於西。
  卒投,司射执筭曰:“左右卒投,请数。”二筭为纯,一纯以取,一筭为奇。遂以奇筭告,曰:“某贤於某若干纯。”奇则曰“奇”,均则曰“左右钧”。卒,已也。宾主之党毕已投,司射又请数其所释左右筭,如数射筭。一纯以取,实於左手,十纯则缩而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