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云“惑以丧志”,知蛊是心志惑乱之疾。
  非鬼非食,惑以丧志。惑女色而失志。
  ○丧,息浪反。
  [疏]“非鬼”至“丧志”。
  ○正义曰:此说公病之状。病有鬼为之者,有食为之者,此病非鬼非食,淫於女色,情性惑乱,以丧失志意也。
  良臣将死,天命不祐。”良臣不匡救君过,故将死而不为天所祐。
  ○祐音右。公曰:“女不可近乎?”对曰:“节之。先王之乐,所以节百事也,故有五节,五声之节。迟速本末以相及,中声以降,五降之后,不容弹矣。此谓先王之乐得中声,声成五降而息也。降,罢退。
  ○降音绛,下及注同,或音户江反。弹,徒丹反,又徒旦反。
  [疏]“先王”至“弹矣”。
  ○正义曰:女之为节,不可得说,故以乐譬之。先王之为此乐也。所以限节百种之事,故为乐有五声之节,为声有迟有速,从本至末,缓急相及,使得中和之声。其曲既了,以此罢退。五声既成中和,罢退之后,谓为曲巳了,不容更复弹作,以为烦手淫声,郑、卫之曲也。刘炫云:“言五降而息罢退者,五声一周,声下而息。前声罢退,以待后声,非作乐息也。乐曲成乃息,非五声一周得息也。”又传“於是”至“弗听”。刘云:“此说降后不弹之意也。五声皆降,则声一成。曲既未成,当从上始,不以后声未接前声,而容手妄弹击,是为烦手。此手所击,非复正声,是为淫声。淫声之慢,塞人心耳,乃使人忘失平和之性,故君子不听也。”
  於是有烦手淫声,慆堙心耳,乃忘平和,君子弗听也。五降而不息,则杂声并奏,所谓郑、卫之声。
  ○慆,他刀反,下同。堙音因。
  [疏]注“五降”至“之声”。
  ○正义曰:五降不息,则非复正声。手烦不已,则杂声并奏。记、传所谓郑、卫之声,谓此也。《乐记》云:“郑、卫之音,乱世之音也。”又曰:“郑音好滥淫志,卫音趋数烦志。”是言郑、卫之声,是烦手杂声也。
  物亦如之,言百事皆如乐,不可失节。至於烦,乃舍也已,无以生疾。烦不舍,则生疾。
  ○舍音舍,注同。君子之近琴瑟,以仪节也,非以慆心也。为心之节仪,使动不过度。天有六气,谓阴、阳、风、雨、晦、明也。降生五味,谓金味辛、木味酸、水味咸、火味苦、土味甘,皆由阴、阳、风、雨而生。
  [疏]注“谓金”至“而生”。
  ○正义曰:《尚书 洪范》云:“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水曰润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从革,土爰稼穑。润下作咸,炎上作苦,曲直作酸,从革作辛,稼穑作甘。”孔安国云:“咸,水卤所生也。苦,鱼气之味也。酸,木实之性也。辛,金之气味也。甘味生於百穀也。”是五味为五行之味也。以五者并行於天地之间,故《洛书》谓之五行。物皆有本,本自天来,故言五者,皆由阴、阳、风、雨而生也,是阴、阳、风、雨、晦、明合杂,共生五味。若先儒以为雨为木味,风为土味,晦为水味,明为火味,阳为金味,而阴气属天,不为五味之主,此杜所不用也。《洪范》本文,以生数为次,水、火、木、金、土;《大禹谟》六府之次,水、火、金、木、土、穀;《月令》於四时之次,木、火、土、金、水;杜数五味之次,金、木、水、火、土,以五行相循,更互相代,其次不以为常,随便言耳。此注所言五味、五色、五声配五行者,经、传多有之。《洪范》是其本,《月令》尢分明。杜所解者,皆依《月令》文也。
  发为五色,辛色白,酸色青,咸色黑,苦色赤,甘色黄。发,见也。
  ○见,贤遍反。徵为五声,白声商,青声角,黑声羽,赤声徵,黄声宫。徵,验也。
  ○声徵,张里反。淫生六疾。淫,过也。滋味声色所以养人,然过则生害。
  [疏]“天有”至“六疾”。
  ○正义曰:上既以乐譬女,乃云“物亦如之,至烦乃舍”,言用之有节也。此又本诸上天,言物皆不得过度也。气皆由天,故言“天有六气”也。五味在地,故云“降生五味”也。五味是五行之味,六气共生五行,故杜解五味,皆由阴、阳、风、雨、晦、明而生,是言六气共生之,非言一气生一行也。味则尝而可知,未有形,色可视,发见而为五色也。色既不同,其声亦异,徵验而为五声也。此味、声、色也,皆本诸上天,所以养人,用之大过,则生六种之疾。
  ○注“淫过”至“生害”。
  ○正义曰:此淫生六疾,承气、味、色、声之下,则谓四者之过,皆生疾也,但医和将说“晦淫惑疾”,故下句特举六气之淫,其言不及味与声色。故杜解以备之,言滋味声色所以养人,然过则生疾,以见淫生六疾,非独六气生疾也。但晋侯不以味、声、色生疾,故医和不言之耳。
  六气曰阴、阳、风、雨、晦、明也,分为四时,序为五节。六气之化,分而序之,则成四时,得五行之节。
  [疏]注“六气”至“之节”。
  ○正义曰:六气并行,无时止息。但气有温、暑、凉、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