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子也。雍子,亦故楚人。
  ○鄐,许六反,又超六反。
  [疏]注“邢侯”至“楚人”。正义曰:巫人、雍子,皆故楚人也。襄二十六年传称“巫臣奔晋,晋人与之邢”,“雍奔晋,晋人与之鄐”,则鄐是雍子之田也。邢侯,巫臣之子,而得与之争鄐者,孔晁注《晋语》云:“邢与鄐比争疆界。”
  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士景伯,晋理官。叔鱼摄理。摄,代景伯。
  [疏]“叔鱼摄理”。
  ○正义曰:《晋语》云:“士景伯如楚,叔鱼为赞理。”孔晁云:“景伯,晋理官,叔鱼佐之。景伯聘楚,叔鱼专断。”
  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於叔鱼,叔鱼蔽罪邢侯。蔽,断也。
  ○命断,丁乱反,注同。蔽,必世反,注同,徐甫世反,士补弟反。
  [疏]注“蔽断也”。
  ○正义曰:《周礼 大司寇》云:“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蔽之”郑玄云:“蔽之,断其狱讼也。”《尚书 康诰》云:“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孔安国云:“服膺思念五六日,至於十日,至于三月,乃大断之。”皆以蔽为断,是相传为说。
  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於朝。宣子问其罪於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施,行罪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已恶而掠美为昏,掠,取也。昏,乱也。
  ○鬻,羊六反,卖也。掠音亮。贪以败官为墨,墨,不絜之称。
  ○败,必迈反,又如字。称,尺证反。杀人不忌为贼。忌,畏也。《夏书》曰:‘昏、墨、贼,杀。’《逸书》。三者皆死刑。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於巿。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言叔向之直,有古人遗风。
  ○陶音遥。乃施,如字。服云:施罪於邢侯也。孔晁注《国语》云:废也,尸氏反。
  [疏]“乃施”至“於市”。
  ○正义曰:《晋语》说此事云,“叔向既对宣子,邢侯闻之而逃,遂施邢侯氏”。孔晁云:“废其族也。”则《国语》读为“弛”,训之为废。《家语》说此事亦为“弛”,王肃注云:“弛,宜为施,施行也。”服虔云:“施罪於邢侯。”施犹劾也。邢侯亡,故劾之。杜无注,当从施也。成十七年,晋杀三郤,皆尸於朝此尸於巿者,以其贱故也。
  治国制刑,不隐於亲,谓国之大问,已所答当也。至於他事,则宜有隐。
  ○当,丁浪反。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末,薄也。减,轻也。以正言之。
  ○数,色主反,又色具反,下同。为,于伪反。末,武葛反。
  [疏]“三数”至“末减”。
  ○正义曰:三度数叔鱼之恶,不为薄轻。言皆重厚,极言之也。三者,即下云“数其贿也”、“称其诈也”、“言其贪也”是也。服虔读减为咸,下属为句。不为末者,不为末<杀米}隐蔽之也。咸曰义也,言人皆曰叔向是义,妄也。
  曰义也夫,可谓直矣。於义未安,直则有之。
  ○夫,旧音扶,一读芳于反,下同。平丘之会,数其贿也,谓言卖货无厌。以宽卫国,晋不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谓言鲋也能。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三恶,暴、虐、颇也。三恶除,则三利加。
  ○颇,普何反。
  [疏]注“三恶暴虐颇”。
  ○正义曰:《尚书》武王数纣之罪,《泰誓》云“敢行暴虐”,《牧誓》云“俾暴虐于百姓”,《武成》云“暴殄天物,害虐烝民”,然则暴是乱下之称,虐是杀害之名,大同而小异。
  杀亲益荣,荣名益已。犹义也夫!”三罪唯答宣子问,不可以不正,其馀则以直伤义,故重疑之。
  ○重,直用反。
  [疏]注“三罪”至“疑之”。
  ○正义曰:杜读此文,言犹义也夫,言不是义也,故言以直伤义,谓叔向非是义也。刘炫云“直则是义”,而规杜氏。今知不然者,义者於事合宜,所为得理。直者,唯无阿曲,未能圆通,故《书》云“直而温”。若直而无温,则非德非义。是义之与直,二者不同。故上传云“义也夫”,此传云“犹义也夫”,於“义”之下并云“夫”。“夫”是疑怪之辞,故杜以为非义,裁可谓之直矣。故仲尼云:“叔向,古之遗直”,不云“遗义”,是直与义别。刘以直义为一而规杜氏,非也。
  【经】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吴子夷末卒。(无传,未同盟。)
  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乐卒事。略书有事,为叔弓卒起也。武宫,鲁武公庙,成六年复立之。
  ○籥,羊略反。去,起吕反。为,于伪反。复,扶又反。
  [疏]“有事”至“卒事”。
  ○正义曰:有事,谓有祭事于武公之宫庙也。祭必有乐,乐有文舞、武舞。文执羽籥,武执干鏚。其入庙也,必先文而后武。当籥始入,叔弓暴卒,故於是去乐不用,而终卒祭事也。叔弓之卒,当籥入之时,故举籥入也。及其去之,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