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水潦停焉。平原高地则不宜有也。凡平原出水则为大水。平原出水,言水不入於土而出於地上,非涌泉出也。
  ○注“广平曰原”。
  ○正义曰:《释地》文也。李巡曰:“谓土地宽博而平正,名之曰原。”
  冬,郑伯拜盟。郑伯若自来,则经不书;若遣使,则当言郑人,不得称郑伯。疑谬误。
  ○使,所吏反。
  [疏]注“郑伯”至“谬误”。
  ○正义曰:六年传云:“鲁为其班后。”郑注云“鲁亲班齐馈”,则亦使大夫戍齐矣。经不书,盖史阙文。然则经所不书,自有阙文之类,注既疑此事,不云阙文而云缪误者,师出征伐,贵贱皆书,经所不书,必是文阙。若使事重,使人虽贱亦书。郑人来渝平,齐人归讙及阐是也。今以拜盟事轻,若其使贱,则例不合书。故杜云,若遣使来,传当云郑人,疑传缪误,知非实是郑伯,为不见公。不书者,以鲁郑相亲,易田结好,郑伯既拜盟而来,鲁君无容不见,故知非实是郑伯,止是郑人而已。
  宋华父督见孔父之妻于路,华父督,宋戴公孙也。孔父嘉,孔子六世祖。
  ○华,户化反,大夫氏也。后皆同。督音笃。
  [疏]注“华父”至“世祖”。
  ○正义曰:案《世本》云:“华父督,宋戴公之孙,好父说之子。孔父嘉生木金父,木金父生祁父,其子奔鲁为防叔,防叔生伯夏,伯夏生叔梁纥,叔梁纥生仲尼。”是孔父嘉为孔子六世祖。
  目逆而送之,曰:“美而艳。”色美曰艳。
  ○艳,以赡反,美色也。
  [疏]“目逆”至“而艳”。
  ○正义曰:未至则目逆,既过则目送,俱是目也,故以目冠之。美者,言其形貌美;艳者,言其颜色好,故曰“美而艳”。为二事之辞。“色美曰艳”,《诗毛传》文也。
  【经】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称督以弑,罪在督也。孔父称名者,内不能治其闺门,外取怨於民,身死而祸及其君。
  ○闺音圭。)
  [疏]“宋督”至“孔父”。
  ○正义曰:凡言“其”者,是其身之所有,君是臣之君,故臣弑君,则云弑其君;臣是君之臣,故君杀臣,则云杀其大夫;子亦君之子,故云杀其世子。称国称人以杀亦言“其”者,人与国并举,一国之辞,君与大夫皆是国人所有,故亦言“其”也。若两臣相杀,死者非杀者所有,则两书名氏,不得言“其”,则王札子杀召伯、毛伯是也。与夷是督之君,言弑其君则可,孔父非督之大夫,而言及其大夫者,与君俱死。据君为文,言宋督弑其君;据督为文,而上弑其君也,言及其大夫孔父;据君为文,而下及其大夫,言及与夷之大夫,非督之大夫也。仇牧荀息其意亦同。
  ○注“称督”至“其君”。
  ○正义曰:宣四年传例曰:“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故知称督以弑,罪在督也。诸言父者,虽或是字,而春秋之世,有齐侯禄父、蔡侯考父、季孙行父、卫孙林父,乃皆是名,故杜以孔父为名。文七年“宋人杀其大夫”,传曰“不称名,众也;且言非其罪也”。不名者非其罪,则知称名者,皆有罪矣。杜既以孔父为名,因论为罪之状,内不能治其闺门,使妻行於路,令华督见之;外取怨於民,使君数攻战而国人恨之,身死而祸及其君,故书名以罪孔父也。《释例》曰:“经书‘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仲尼、丘明唯以先后见义,无善孔父之文。孔父为国政则取怨於民,治其家则无闺闱之教,身先见杀,祸遂及君。既无所善,仇牧不警,而遇贼又死无忠事。晋之荀息,期欲复言,本无大节。先儒皆随加善例,又为不安。经书臣蒙君弑者有三,直是弑死相及,即实为文。仲尼以督为有无君之心,改书一事而已,无他例也。”是以孔父行无可善,书名罪之也。案《公羊》、《穀梁》及先儒皆以善孔父而书字,知不然者,案“宋人杀其大夫司马”,传称“握节以死,故书其官”。“又宋人杀其大夫”,传以为无罪,“不书名”。今孔父之死,传无善事,故杜氏之意,以父为名,言若齐侯禄父、宋公兹父之等。父既是名,孔则为氏,犹仇牧、荀息被杀皆书名氏。盖孔父先世以孔为氏,故传云“督攻孔氏”也。妇人之出,礼必拥蔽其面,孔父妻行,令人见其色美,是不能治其闺门。及殇公之好攻战,孔父须伏死而争,乃从君之非,是取怨於百姓。事由孔父,遂祸及其君,似公子比劫立加弑君之罪。杜君积累其恶,故以书名责之。刘君不达此旨,妄为规过,非也。
  滕子来朝。无传。隐十一年称侯,今称子者,盖时王所黜。
  [疏]注“隐十”至“所黜”。
  ○正义曰:杞行夷礼,传每发之,此不发传,非为夷礼。自是以下,滕当称子,故疑为时王所黜。於时周桓王也,东周虽则微弱,犹为天下宗主,尚得命邾为诸侯,明能黜滕为子爵。
  三月,公会齐侯、陈侯、郑伯于稷,以成宋乱。成,平也。宋有弑君之乱,故为会欲以平之。稷,宋地。
  [疏]注“成平”至“宋地”。
  ○正义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