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文、大誡百八十律、真誥、五嶽、六甲、禁山。
  右件,二孟同制,小功五月。男女十一升布為裳,十二升布為冠,今人不為冠、直為巾者,務省耳。按儒禮,喪服以變吉服。吉服頭戴冠,身上著,身下著裳。若按二孟,十二升布為冠,用十一升布為褐、為裙。若石井公云:此等同服,小功五月,男絹巾,女練裳,今人既以為巾,何不絹作?明學道之人,麤衣布褐,及其師死,更著練裳,非但於理有違,亦乃人情未可。既言小功五月,那更將絹為衣。按《喪服儀》云:緦麻者,縷小如絲,實是麻作,故曰腮麻;小功者,布縷既小,用功則多,故曰小功;布縷既大,用功則少,故曰大功。石井公雖有此條,竊不用也。請依二孟,未葬之前,布冠布褐;若其葬畢,布巾布被。
  自然、中盟、三皇、五符、七傳、寶神等經符。實神,即洞神經也。
  右件,二孟同制,服大功九月,男女七升布為衣,十一升布為冠,石井公直云:九月不言升數。
  靈寶大盟、真經三品。真經,即上情大洞真經也。三品是上清受道經,有二品經目,合三十五卷。三籙:一、八素曲辭籙,二、上皇玉籙,三謂三天.正法籙;三奔:日奔、月奔、星奔,三奔即是三景,受上清三奔,登上玉清景、上清景、太清景,今受三奔,得稱三景弟子。
  右件,二孟同制。服齊衰期,男女四升布為衣,七升布為冠,心喪三年,不從讌樂。若前來五千文、自然大盟等三條中經法,同是一師受者,皆服斬衰三年,從極重之制,飲食言語、觀聽寢處,皆依孝子本儀二竟則服吉而無餘禫。今人大盟之師,則一期散髮。上清之師,或去無服,或至三號,或云九月,非直不識三品、三奔、三籙,未知三品,復是何經,直據七傳,是上清枝條,因而即服九月,坐由不睹經卷,觀覽豈復能周,師以慕廣輕傳,資乃愛紫爭受。陶先生云:古人以為皮好,吾令以為耳學。信哉斯言。豈其受得上清,見經而不識,既不識法,豈得慢師。上清、大盟,同是真經,俱存重服,請各思審,二孟久詳。
  經師、籍師。
  右二孟云:二人而言服,經師小功,籍師大功,亦復看師之輕重。看師輕重者,為師三年,為籍師一期,為經師大功,為師一期,籍師大功,經師小功,為師大功,籍師小功,經師三日,為師小功,籍師三月,經師無服。若師為籍師,皆輕弟子,於師又輕,各從减之也。
  同學。
  右上,二孟同制,腮麻三月日服。
  師為弟子。
  右二孟云:師為弟子,例一等為師,三年報一期。齊衰者,九月;大功者,五月;小功,三月。石井公云:報服同弟子,唯不解髮耳。至如俗禮所明,以卑厭尊,從二孟為允,師年過老,若不勝衰,心喪而已。
  二孟云:門中弟子為師依經說,度脫生死,恩重二親,而居喪事,用不同俗禮,既無凶苦,不為拔經,諸餘服紀,皆依法輕重,以為制度。石井公云:報服所養,生小成拔,並須散髮,不限受法,大小若著服者,臨時自栽。
  送葬儀第七
  若是大德名人,可依《鎮經》、《五練生尸經》,預書五石,一依經法,此不具載。至葬日行喪,以入塚經寶,旋安供養,香花、幡蓋,伎樂、誦詠,次第施列在前,道士從喪者於後。以靈舉次之,亦幡花於前,次第三祭食舉,第四喪轝。舉後,孝子是其弟子重者在前,輕者在後。若有俗人,孝子最在後。若船行,應尊者在後。終令前吉後凶,次第逐時,當消息也。
  至墓入廣安置法。取中前入棺,安經塚前,供養依法,安靈牀塚,右設祭於前,男孝塚左,女孝塚右,從道七正,正向塚,對經行道懺悔,讚誦行香。都設畢,齋食竟,弟子於祭前誦祭文竟,哭盡哀畢,起辭經法畢,內經於塚中。若路遠,又以時消息之。
  入棺竟,於柩頭安石牀,案子置上,內所將經法置中,安仙童於左,玉女於右,神仙兵馬安塚口兩邊寵前,又安方狀,施几案、紙筆、硯墨、手巾、香火等物。孝子皆拜,奉辭塞塚竟,行吊慰之禮畢還。已上並二孟所制。滿案其俗禮,貧富有宜,徧歷真經,亦無等制。信然。還魂水上仁,安反魄火中。古以野為棺,莊周以天地為槨,豈專在禮法度數,觀於眾人之耳目哉。若以生能重道德,死必賤形骸,隨事變通,逐時增减,不在一、一不三、四之數。
  安靈儀第八
  二孟云:次靈牀位。五尺牀南向,施屏帷帳幔,衣物隨四時法。牀前安橙,列香火、巾笏、梳刷、服飾。朝旦安几褥,暮移別牀席,安枕被。晨仍卷取,朝、中進食,真楊枝、淨水、手巾,一如生時所須。四時用物,陳列咸在。二孟云:若公王、父伯、師長來吊,孝子出戶外迎,從別道還。靈東頭倚哭,以北為上。次輕孝於靈前,北向倚哭,以東為上。尊者進客位,位位亦以東為上,伏哭五聲音來吊,孝子跪受。尊者撫手仍再拜畢,送至迎處,還倚哭畢。若俗人重者,不須拜。若次重者,直出靈東頭倚哭,客.哭竟來吊,跪受執手,客去哭訖。若平人吊,直依次坐哭,受客吊。吊客卑者,直禮拜,不執手。若次敬者,跪執手。平體者,直倚執手。客若法俗中有親緣者,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