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神將吏兵等,因追攝鬼祟,殘害受賂者,徒二年。若隱庇縱令逃避者,以犯人罪罪之。若罪人在壇顯驗通露後,忽因事身死者,具將吏所責情狀奏聞。
諸神將名山大川城隍社令,及三品神眾,凡遇承受驅邪院文字,并須驗認印記,嚴謹護持,速具報應,輒有輕易者,徒二年。
諸鬼神等,受驅邪院發遣,經宿不離當處者,一日徒一年,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諸邪祟經驅遣,而六甲土公司命等神,輒隱藏不發去者,徒三年。因而害人性命者,流三千里。天曹降旨留住者,勿論。
諸民人有事,告訴行法官,受接不行,雖行而苟簡,及妄入鬼神罪目者,杖一百。不候告,而別指事故行遣者,非。
諸當職之神,輒與民人婦女私通者,流三千里。情理重者,奏裁。如地分鬼神犯者,加一等。
諸鬼神無故害人性命,及偷盜人間財物,不受咨懇,被捉者,處死。所屬城隍土地等,故縱者,同罪。失覺察者,杖一百。
諸被使鬼神不即時往幹者,杖一百。緊切事干人命,徒二年。因而至死,流三千里。受敕符,違而不去者,處死。
諸蝗蟲旱濟天霜雪雹害民稼穡,本地分神眾不能救濟,驅邪院差將吏同力止絕,違者,杖一百。事干天曹時行年災,許具章表奏聞。
諸神將吏兵,應使而不使,不應使而使者,一人杖一百,十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諸救濟民人疾苦,合用干礙神鬼,呼召輒不到者,流三千里。雖到而不協心搜捕幹捷者,徒二年。天府差幹他事者,勿論。
諸天行疫疾,令人患瘡腫走痛之類,隸十二年,王統行所主神鬼,受驅邪院遣除,事合遵禀天曹拘收者,即時報應,具奏上界,違者,杖一百。
諸山川土地司命城隍,受命搜捕邪祟,輒有違滯故縱,於經歷地分害人者,直送東嶽處斷。主者失覺察,杖一百。
諸提舉城隍社令有過者,具奏北極,取旨三官紏察。關驅邪院施行。
諸方境內,遇年災大疫,損傷人民、牛馬畜獸之類,被告,即關年王神收毒,仍奏知上界,違者,杖一百。
諸囹圄久淹受苦之人,所犯非辜,實負冤屈,諸處雪理不明,即委當處城隍嶽神顯諭推勘,官吏省悟實情,立為與決,違者,徒一年。如囚人實犯陰譴者,勿論。
諸神將天丁兵吏,輒離行法官者,杖一百。遇有急闕,許於近便神祠差借,共不得過五百人,幹辦訖,犒賞推恩,申奏所屬錄功。
諸鬼神承受天符委幹,稽留不行,五日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有緣故者,具奏天府。
太甲門二條
諸林谷妖異,累害人者,處死。所部鬼物,非過干累及者,送東嶽處分。應干經歷地分不覺察,杖一百。同情犯者,罪亦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