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林木散大,為人欽仰立祠,祈祷無福報者,並除之。因立祠而不為害,善能興福於人,聽以有無功績奏聞,違者,杖一百。
太戊門一十條
諸地炁所產育養之物,遇災年,須出生地毛,如鬼神無故出入,別興風雨,因而損傷稼穡,害及人命者,並流二千里。仙官拘執六地犯者,具奏天府。
諸神鬼盜人財物。滿千錢者,流二千里。不滿千錢,徒二年。若常住供獻之物,不以多寡,滅形。
諸地分主首,故縱邪祟,於部下為害者,關日遊神吏騰報,違者,杖一百。
諸掌文字管攝邪魔,差當日功曹將吏承受,有稽遲投,至不明磨擦損汙者,杖一百。私拆封角視者,徒二年。奏書有漏泄遺墜者,流三千里。
諸鬼神,妄攝人魂者,流三千里。因而致斃者,死。
諸神鬼,呼召不至,輒違慢不恭者,徒三年。諸神鬼,非攝受於人世,不得與生靈混處,違者,杖一百。天府謫仙者非。如妄假名目,僥求祭祀者,徒二年。切害者,送東嶽處置。拒捕者,死。
諸鬼神,無故在人家潛伏,妄興妖祟為害,經宿不去者,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神命不去者,死。
諸人間染疾,旬月淹延不退,夢與鬼魅交通者,委所居地祇具事狀,申東嶽誅滅。違者,杖一百。
諸驅邪院官,行天符,委山川地主收捕鬼祟,不即力幹,違慢者,徒一年。
正一門四條
諸稱水者,不以大小淺深,善能滋養稼穡而不隨時者,許九江水帝,察其功過保奏,違者,杖一百。
諸龍神,在江河湖潭湫水有所王者,謂之主,正則祠之。若因大風雨,無故非理出遊,害人稼穡者,徒一年。妄邀祭祀者,徒二年。掌水司引水,因漂溺田屋苗稼,被害及五十家已上者,流三千里。不及五十家,徒三年。災年時,行地分變異者,勿論,仍具表以聞。
諸龍神鬼,主江河汙流去處,若故曲邀舟車祭祀者,徒二年。妄興風雨,飜陷田屋,至傷人命,一人流三千里,十人處死,十人已上滅形。干涉湖潭,主首並同罪。本地分不紏者,罪亦如之。
諸隱伏鬼神,合起雨澤,不急救旱苦,水主一同情隱,不為放露者,并徒三年。
亡祟門六條
諸亡者,有怨於生人,曾經地府陳理,未結絕,而擅於人家作妖異,尅害他人,僥求功果為報。雖非損人命,而動煩立獄,仇對平人者。關地府滅形。
諸無道邪祟,隱顯形影,放火撒血,引弄家屬之類,驚犯生人者流三千里。至害性命者,死。
諸鬼祟放火,在人居室或籠櫃中,燒爇財物舍宅,及十戶者,死。不及十戶,徒三年,送酆都重役。地分知情,故縱不紏者,流三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