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十九年“楚子之在蔡也”注“盖为大夫时往聘蔡”。“为”此不误“亦”。“息民五年”疏“国家和平乃乐生”。“乃”此不误“则”。《经》二十年注“尝有”至“曹邑”疏“今赞又云”。“赞”此不作“贾”,正德十二年修版同。《传》二十年《传》“以烹鱼肉”。《记》云,《石经》宋本“烹”作“亨”,与《释文》合。《石经》“亨”字下有四灬,系补刊,必王尧惠辈所为也。今案,淳熙本、岳本并作“烹”,家藏小字本多从《石经》,此字亦作“烹”,恐非明人所补。
“六律”疏“内庳外高”。“庳”此不误“痺”。
《传》二十五年注“宫商角徵羽”疏“其本不由五行而来也”。“不”此不误“末”。注“言无”至“取饮”疏“贾逵云,冰,犊丸盖也”。又“或谓之犊丸,则犊丸是盛弓者也。此或说犊丸是箭筩”。四“犊”字,此皆不作“椟”,《记》失校,重刊本并误为“椟盖”,皆未见原本也。《传》“宋元公将为公故如晋”。“宋”下此不衍“公”字。《记》所出与此同。注云,闽本、监本“宋”下衍“公”字。明所见本不衍“公”字也。重刊本即出阮本,乃衍“公”字,岂《记》有误邪?
《传》二十七年注“犹言”至“讬光”疏“彭中博云”。“博”此不误“传”。《传》“出蔡侯朱”。“朱”此不误“宋”又“迩无极也”。“极”此不误“及”。上二条《记》失校,重刊本亦未补正。“今又杀三不辜”注“郤氏、阳氏、晋陈氏”“阳”此不误“陈”。注“比公”至“坐也”疏“彼是请宾使自安”。“宾”此不误“客”。“十二月”节注“《经》所以不书戍周”。“戍”此不误“成”。
《传》二十八年“使公复于”节注“逆,著乾侯也”。“著”此不误“者”。“生女黰黑”疏“《诗》云,摽发如雲”。“雲”此不误“丝”。注“卿之”至“馀子”疏“宦卿之適以为公族,又宦其馀子”。二“宦”字此皆不误“官”。 《传》二十九年注“泯灭也坻止也”疏“若灭弃其官百官不理”。“其官百”此不作“所掌职”,但模糊耳。修版“其官”作墨丁,亦与阮本不合。 定公
《经》元年注“公之”至“月故”疏“因以此年为元年也”。“此”、“元”二字此不误倒。《传》四年注“烧火”至“卻之”疏“执而牵向吴师,乃放之”。“牵”此不误“率”。《传》“炉金初宦於子期氏”。“宦”此不误“官”。“君其取分焉”注“与吴共分楚地”。“楚”此不误“其”。《传》五年“王之”至“脾泄”疏“国内无主”。“主”此不误“王”。“城不”至“何知”疏“城之而不知”。此不误“能之而不知”。《传》六年“尤人”至“非礼”疏“尤其非而复效之”。
“非”,此不误“罪”。又“则公叔文子知此出入卫门,是阳虎之计”。“门”此不作“明”。《记》云,“门”、宋本作“明”是也。案:卫门,即《传》所云东门、南门。似宋本误。注“贱鲁”至“备书”疏“令行两事”。“令”此不作“今”。《记》云,宋本“令”作“今”,是也。案:此说文十八年事,不应称“今”,重刊本据改,亦误。
《传》九年“君子”至“可也”疏“当议其罪状”。“议”此不误“明”。“诗邶”至“所执”疏“篇有三章”。“篇”,此不阙,与《记》据宋本所补合。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补“诗”字,殊谬。又“记妃妾善恶进御之法”。“进御”,此不阙,重刊本从闽、监、毛本补“彤管”,亦谬。注“诗鄘”至“存身”疏“孑孑干旟,在浚之都”。“旟”,此不误“旄”。注“今荧”至“非也”疏“有臣瓒者”。“瓒”,此不误“费”。注“城为”至“郭书”疏“而郤缺为将”。
“为”此不误“将”。
《传》十年注“杨水”至“有命”疏“《唐》诗《杨之水》”又“其三章云《杨之水》”“杨”此皆不作“扬”,与《石经》初刻合。 《传》十三年“晋赵鞅谓邯郸午”注“今欲徙著晋阳”。“著”淳熙本、岳本并同,与《释文》“著,丁略反”合。毛本作“置”,非也。《记》谓淳熙本、岳本作“置”,亦误。 哀公
《传》元年注“夫犹”至“守蔡”疏“屑言昼夜”。案:屑,犹言岂屑也,谓兵之夜守,本属常事。《传》岂屑以昼夜言之。各本作“何”,恐未必是。注“浇寒”至“斟灌”疏“故因杀夏后相也”。“因”此不误“曰”。 《传》二年“今日我上也”注“功为上”。“功”上,此不衍“我”字。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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