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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三院御史及悰行有公事?许直申邠门上殿。
  仁和张大昌辑注
卷六
  神宗
  △熙宁二年(己酉,一○六九)
1、十一月(案:钱大昕《四史朔闰考》:是月甲子朔。)乙丑,命枢密副使韩绛同制置三司条例司。初,陈升之既拜相,遂言制置三司条例司难以签书,欲以孙觉、吕惠卿领局,而升之与王安石提举。案:原阙二字,据《太平治迹统类》补。安石曰:“臣熟思此事,但可如故无可改者。”升之曰:“臣待罪宰相,无所不统,所领职事,岂可称司!”安石曰:“於文反后为司,后者君道也,司者臣道也,臣固宜称司。”升之曰:“今之有司、曹司,皆一职之名,非执政之所宜称。
”安石曰:“古之六卿,即今执政,有司马、司徒、司空各名一职,何害於理!”曾公亮曰:“今之执政,乃古三公;古之六卿,即今之六尚书也。”安石曰:“三公无官,惟以六卿为官,如周公即以三公为冢宰,盖其他三公,或为司马,或为司徒,或为司空。古之三公,犹今三司;古之六卿,犹今两府也。宰相虽云‘无所不统’,然亦不过如故冢宰而已。冢宰惟掌邦治,至邦教、邦政、邦礼、邦刑、邦事,则虽冢宰,亦有所分掌矣!”升之曰:“若制置百司条例则可,今但制置三司一官条例则不可。
”安石曰:“今中书支百钱以上物及补三司吏人,皆奏得旨乃施行,至於制置三司条例司,何故乃以为不可?”上曰:“乃者陈升之在枢密院,今俱在中书,并归中书何如?”安石曰:“先王制事,各因时势所宜。唐、虞兵刑,皆在士官,以皋陶一人领之。后世兵事,愈多而重,则分为司马、司寇两官,非欲苟变先王之法,以时势不同故也。今天下财用困急,尤当先理财。《易》曰:‘理财正辞。’先理财然后正辞,先正辞然后禁民,为非事之序也。孔子曰:‘既庶矣富之,既富矣教之。
’孟子‘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此陛下之所以理财,特置一司,使升之与臣领之之意也。”特置一司於时事宜恐不须并,升之以为并之无伤。安石曰:“令分为一司,则事易商议,早见事功。若归中书,则待四人无异议,然后草具文字,文字成,须遍历四人看详,然后出於白事之人,亦须待四人皆许,则事积而难集。陛下既使升之与臣执政,必不疑升之与臣专事而为奸。况制置司所奏请皆关中书审复,然后施行,自不须并入。”争於上前,日高不决,乃皆退。
他日又对,升之固以为不可置司,上欲使安石独领,安石以为非便,曰:“陛下本置此司,令中书、枢密各差一人,今若与韩绛同事甚便。”上曰:“朕有是命。”升之深狡多数,善傅会以取富贵。为小官时,与安石相遇淮南,安石深器之。安石时为扬州签判,有《送升之序》。及安石用事,务变更旧制,患同执政者间不从奏设制置条例司,引之共事,凡所欲为,自条例司直奏行之,无复龃龉。升之心知其不可,而竭力赞助,或时为小异,阳若不与安石皆同者。
安石不觉其诈,深德之。安石推升之使先为相,升之既登相位,於条例司事遂不复肯关预,安石固以请,升之曰:“兹事曷归之三司,何必揽取为己任也!”安石大怒,二人於是乎始判。(《纪事本末》卷六十六。案:《宋史·陈升之传》:由是忤安石,称疾归卧逾十日,帝数敦谕,乃出。会母丧,去位。)
2、丙寅,邢恕为崇文院校书。(《长编》卷二百十一:三年五月乙巳,胡宗愈言:“新进士,崇文校书未有法度。”恕堂除近地,试衔知县。原注:熙宁二年十一月三日初为校书,十年三月己巳复为校书。案:程俱《麟台故事》卷二:熙宁中,以前河南府永安县主簿邢恕为崇文院校书。先是,御史中丞吕公著荐恕以为贾谊、马周之流,召对,而有是命。乃诏今后应选举可试用人,并令除崇文院校书,以备访问任使,二年取旨,或除馆职,或合入差遣。
《宋史·邢恕传》:恕从习程颢学,因出入司马光、吕公著门。登进士第,补永安主簿。公著荐於朝,得崇文院校书。王安石亦爱之,因宾客谕意,使养晦以待用,恕不能从,而对其子雱语新法不便。安石怒,谏官亦言新进士未历官而即处馆阁,开奔竞路,出知延陵县,县废不复调,浮沈陕、洛间者七年,复为校书。)
  3、己巳,司封员外郎、直史馆蔡延庆,右正言、直集贤院孙觉?同修起居注。上初欲用苏轼及孙觉,王安石曰:“轼岂是可奖之人?”上曰:“轼有文学,朕见似为人平静,司马光、韩维、王存俱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