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路泾县水。赈粮二月。

   至治元年三月,赈宁国路饥。并《元史》

   泰定二年四月,赈宁国路饥粮五万余石。《续通考》。三年九月,

宁国路诸属县水。民饥赈之。

   天历二年,赈宁国诸路民饥粮十四万三千余石。

   至顺元年二月,宁国路饥。先后赈粮三万五千石。并《元史》。七

月大水。诏行省以入粟补官钞及劝富人出粟赈之。《续通考》





洪武二年正月,诏免宁国府税粮。三年诏免秋粮。四年诏免夏秋二税。五年

十月诏免

秋粮。八年遣使赈饥,并免旱田租。九年春免田租。十一年八月诏免宁国府秋粮。十三年五

月诏免宁国府秋夏税粮。十四年十月诏秋粮官田征半,民田尽行蠲免。十六年五月,免宁国

府税粮。命户部宣谕,敢有侵渔者,置于法。二十八年九月,尽免民田租。二十九年八月,

诏复免田租。顺治、康熙、乾隆志同。

   天顺四年大水。免征粮草。《明典》

   成化元年,抚按奉,赈济饥民。《政治统宗》。六年免宁国、池

州二府去年秋

粮一万八千七百余石。宣州卫屯粮二百八十余石。顺治、康熙、乾隆志

同。十年泾县岁,知县王弁申请蠲贷,弗许弁表诸朝,得之,民赖以苏。《泾志》。十九年饥,粜常平仓济之。《政治统宗》

   弘治五年十一月,免四年夏税秋粮。《旧通志》。七年水,准以存

留折银二十万两兑军米三千万三,分赈江南各属。《明典汇》

   正德三年饥。遣官赈恤,檄邑富民助粟以赈。《乾隆志》

   嘉靖八年,令抚按晓谕积粮之家,仗义出谷者,给冠带授品有差。《续通

考》

   万历十六年大荒。发太仆寺马价及南京户部银两赈济。十七年灾。免本年起运仓米麦

十之五,又南粮水兑十之三。

   天启七年大水。免本年起存额赋有差。

   崇祯十四年大旱。诏漕米改兑麦折三分。并《旧通志》




国朝
顺治二年,奉旨,蠲免本年税粮十之七,兵饷十之四,其明末无艺之征,尽

永除之。

    三年奉上谕,江南各府迭罹兵患,除漕米折价外,再免三分之一。

    八年宁国等府旱。奉旨改折秋粮三分之一。

    九年江南旱。奉旨灾八九十分者免十之三,五六七分者免十之二,四分者免十之一

。有漕粮州县卫所准令改折,并除耗米。是年安徽巡抚李日请于邻省市米平

粜,每石减价之半。

    十一年奉旨,顺治六、七两年,直省地丁本折银粮欠在民者,悉予豁免。

    十三年奉旨,蠲免地丁本折钱粮拖欠在民者。

    十六年奉旨,蠲免十五年以前未完钱粮。

    康熙四年奉旨,蠲免直隶各省,顺治十六、七、八年旧欠钱粮及十五年以前民欠银

米、药材、绸绢等项,一体除免。

    八年奉旨蠲免康熙元二三年,各省丁地正项钱粮实欠在民者。

    十年江南大旱。奉旨蠲免被灾田地起运正赋十分之一二三不等,漕粮改折并外耗赠

米一概蠲免。其康熙四五六年各省丁地正项钱粮实欠在民者,令督抚奉请蠲免。

    十一年因江南水旱频仍。奉上论停征九年分摊米折银两,并九年以前未完钱粮,仍

发粟按籍分赈。

    十七年江南各属水。奉旨蠲停地丁漕项银两有差。

    十八年江南所属三月至八月不雨。奉旨将十年、十一、十二年钱粮俱行蠲免。其十

三、十

四、十五、十六年钱粮自十九年起,分年带征。凡九分十分灾者免本年税粮十之四,七分灾

者免十之三,五六分灾者免十之二。

    二十年十二月因兵革寝息,人民又安。奉上谕豁免康熙十三四五六七年地丁民欠钱

粮。

    二十三年奉上谕:江南自用兵以来,供亿繁苦,宜加恩恤。康熙二十四年所运漕粮

着免三分之一,又自十三年至二十二年拖欠漕项钱粮,着自二十三年起,每年带征一年,以

免小民一时并征之累。

    二十七年三月奉旨,将十七年以前民欠漕项银米麦俱行蠲免。十月奉旨,蠲免安徽

所属各郡县二十八年应征地丁漕项钱粮。

    二十八年正月奉旨,除正项钱粮节次蠲免外,再将二十七年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