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在阙户。【佃人阙万盛每年除纳粮外,实上税谷肆桶正。】
  张有上每年纳租钱柒钱正。【在新寨。】
  吴官梅每年纳租银肆钱伍分正,内除秤粮捌分,实收银叁钱柒分。【在金丰东洋。】
  林心拱每年纳租银柒钱正。【在太平孔夫。】
  吴上锡每年纳租银贰钱壹分正。【在三层岭。】
  王遵,字礼纲,将太平苦竹坑田税拾秤,送出通学生员灯油之资。原载官米,仍在王振宗户内。【佃人王文渊每年除纳钱粮外,实纳银壹两正。】
  以上贰拾伍佃共纳田租系银壹拾肆两柒钱伍分叁厘。内除秤钱粮壹两肆钱伍分陆厘,实收田租系银壹拾叁两贰钱玖分柒厘正。
  河坝租佃人姓名【河坝在县治南郊】:
  郑民歌每年纳租银壹两钱捌分叁厘正。
  郑英乃每年纳租银柒钱贰分贰厘伍毫正。
  郑英乃每年纳租银柒钱贰分贰厘伍毫正。
  郑英乃每年纳租银柒钱贰分贰厘伍毫正。
  郑勉为每年纳租银柒钱贰分贰厘伍毫正。【上手系沈策先秤纳。】
  赖绍英每年纳租银壹两零玖分正。
  郑子恩每年纳租银捌钱正。
  赖樽每年纳租银捌钱肆分正。
  赖振大每年纳租银壹两零陆分正。
  黄应赐每年纳租银肆钱捌分正。
  郑杨芳每年纳租银伍钱柒分伍厘正。
  谢元亮每年纳租银伍钱肆分正。
  谢时德每年纳租银贰钱肆分正。
  郑尚益每年纳租银肆钱捌分正。
  郑以章每年纳租银壹钱玖分正。
  郑以振每年纳租银壹钱壹分捌厘正。
  以上十六项每年共租系银壹拾壹两壹钱捌分陆厘正,每积三年,以为当科遗才大收生员科举之资。
  张周每年纳租系银壹两柒钱陆分伍厘正,原给本学水夫工食。
  自新巷直下至大街,横至龙门止,基址相连门斗,民人赁做房屋,每年纳租。姓名开后:
  廖得顺一间。后与廖得玉民居为界,左与学为界,右与新巷为界,前与廖得立为界。内屋后有粪窑一所。
  廖得立一间。后与得顺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应田为界。【以上二间,每年纳租系银贰钱正。】
  黄应田一间。后与廖得立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思盛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黄思盛一间。后与黄应田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应盛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校注:黄思盛、黄应盛、黄刘福三条中,原文“左右如上”,均漏一“界”字,现均校补。)
  黄应盛一间。后与黄思盛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刘福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黄刘福一间。后与黄应盛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应茂、赖养赞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黄应茂、赖养赞共一间。后与黄刘福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郑振英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郑振英一间。后与黄应茂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郑以就为界。每年纳租银柒分伍厘正。
  郑以就一间。后与郑振英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李用臣为界。每年纳租银柒分伍厘正。
  李用臣一间。后与郑以就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应全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黄应全一间。后与李用臣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巫必台为界。每年纳租银伍分正。
  巫必台一间。后与黄应全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黄思升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黄思升一间。后与巫必台为界,左右界如上,前与郑兰英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伍分正。
  郑兰英一大间,上下两栋。后与黄思升为界,左与戴元盛为界,右与巷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叁钱正。
  戴元盛一大间,上下两栋。后与学斋为界,左与陈元恭为界,右与郑兰英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左边原黄应寿一间,每年纳租银贰钱,今元盛并入。
  陈元恭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邓谷生为界,右与戴元盛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邓谷生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李接臣为界,右与陈元恭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李接臣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黄应芳为界,右与邓谷生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黄应芳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戴文盛为界,右与李接臣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戴文盛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李含生为界,右与黄应芳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李含生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张志谷为界,右与戴文盛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张志谷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赖膂臣为界,右与李含生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赖膂臣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范元胜为界,右与张志谷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范元胜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王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