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界,右与赖膂臣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叁钱正。原一间,今隔分二间。
  王明兴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李以德为界,右与范元胜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文昌祠后系学地:
  张应发一间。后与祠为界,左与青云路为界,右与赖得俊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学地租银壹钱正。
  赖振元【即得俊。】一大间。后与祠为界,左与张应发为界,右与戴元进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叁分伍厘正。
  戴元进一间。后与祠为界,左与赖振元为界,右与赖膂臣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壹钱正。
  赖膂臣一间。后与祠为界,左与戴元进为界,右与黄思升民居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每年纳租银贰钱正。
  以上大共学地租系银肆两叁钱柒分伍厘正。
  文昌祠祀典(校注:此条卷首目录原无。)
  张居可赁祠前塘一口,四处界址旧有分明。每年纳租系银壹两正。
  漆店背店三间:
  张汝才一间,每年纳租银柒钱正;
  刘淑初一间,每年纳租银捌钱正;
  沈君弼一间,每年纳租银陆钱正。
  【以上三店,原收李以德偿期银贰拾两,向吴惺卿买置。每年共收租系银贰两壹钱正。】
  李以德一间。后与学屏墙为界。左与龙门为界,右与王明兴为界,前与大街为界。此系霍公捐俸贰拾两买置。本人偿期银贰拾两,每年纳租系银贰两正。
  癸酉举人卢日就,喜出银壹拾两生放利息,共凑银贰拾两,以学地架造楼店壹间,招张应发白手开坐,每岁纳租系银贰两肆钱正。
  赖膂臣赁学地旧址外,又将文昌祠、社学后空地借筑丈余,每年春秋季,各纳租系银伍分。【此地应归还祠。】
  霍公捐俸壹拾两买祀田壹处,税贰拾桶,佃人吴应旺耕。
  【以上伍款租银,俱入文昌祠春秋办祭之用。】
  康熙拾贰年癸丑冬,知县潘翊清,教谕黄甲先,生员赖玠、沈墀、黄甲殿、郑孙绶、卢济泓、廖起龙、吴晋、吴利见、熊卜伟公同查正。
  学校卷之四终

  ●卷五 赋 役 志
  民惟邦本,而赋课所以资兵饷、卫生民者也。永定平衍膏腴之壤少,而崎岖硗确之地多。民之食出于土田,而尤仰给于水利;民之货出于物产,而或取资于坑冶。非独民赖之也,土贡财赋胥此焉。供是丁田者,地利之丰歉,民物之盛衰,国计之盈缩系焉。岂细故哉!
  户 口
  成化十八年《府志》:“户二千二百五十,口一万一千一百二十九。”旧《县志》:“户二千二百九十八,口一万三千七百六十六。”
  弘治五年,户二千四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三百三十八。
  嘉靖元年,户一千一百三十四,口一万四千六百一十。
  万历元年,户二千一百八十四,口九千五百零二口。
  土 田
  成化十八年,本县官民田地、山塘,九百七十九顷五十三亩七分。
  赋 税
  夏税钞。今数八十八锭一贯七百七十二文。旧《县志》少七百七十二文。
  税粮米。原建县溪以北属上杭,溪以南属永定。奏议四界内正耗米共该六千九百一十五石有零。后,只割入五千八百五十六右五斗六升九合一勺,被上杭县勒减一千六十有零石。【两县互争者,以此故也。】
  秋租钞。今数一百三十九锭二贯八百六十四文。旧县志止有三十七锭二贯。
  国朝岁征
  一户口人丁。
  原额男子成丁五千三百五十三丁五分,不成丁一千二百六十六丁五分,征银二千三十五两二钱四分三毫二丝二忽九微九纤九沙。外新增成丁七十一丁,每丁征银四钱五厘四毫三丝七忽三微七纤二沙,共征银贰拾捌两柒钱捌分六厘五丝三忽四微一纤二沙。又增不成丁七丁,照依赋役,每丁征盐料银八分八厘二毫七丝五忽二微七纤,征银陆钱一分七厘九毫二丝六忽八微九纤。实在六千六百九十八丁【每丁征银不等】,共征银二千六十四两六钱四分四厘三毫三忽三微一沙。
  原额妇女五千六百二口,征银一百二十八两五钱四分八厘八丝五忽六微四纤。外新增一十四口,每口征盐钞银二分二厘九毫四丝六忽八微二纤,共征银三钱二分一厘二毫五丝五忽四微八纤。实在五千六百一十六口,每口征盐钞银二分二厘九毫四丝六忽二纤,共征银一百二十八两八钱六分九厘三毫四丝一忽一微二纤。
  一田产
  原额官民田、地、池塘、山溪、浦一千五顷六十亩一分二厘八毫九丝五忽五微【每亩科派不等】,征银八千五百六十五两一钱五分一毫五丝七微七纤三沙九尘。【外,康熙元年,奉文以顺治七年为始,补征龙沥纸银一十三两二纤七分二厘四毫。】
  外,附征杂项租税,共银一百九十八两一钱分二毫七丝二忽四微。【有闰年加征银九分六厘一毫五丝。】又续增牙税银二十一两。
  以上丁田正附征,共银一万九百九十一两四分六厘四毫六丝七忽五微九纤四沙九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