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矣)故人之寄居者可谓之躯此志先言口后言躯盖凡言口者皆有家之人凡言躯者皆无家之人有家者自成一户故必计其口无家者孑然一身故但谓之躯(广雅释诂云区小也释训云区区小也汉书杨王孙传何必区区独守所闻盖区有小义兼有独义故自谦微末者则曰区区而称人孤独者则曰躯其义本相通贯也)此口数所以多躯数所以少也(或谓此志述单贫之户凡四千一百四单身之人既谓之单贫则躯非单身之人矣今案单与寒义本相近故闵子有一子寒三子单之语则单字不专训独可知六朝以前史传言单门者皆指寒士非指单丁唐人吊李德裕诗言八百孤寒亦谓无援非谓单身单贫与孤寒文义既同单贫户与单门文义亦同况下文述单贫口数一万一千四百七十七较户数多至一倍之外又另有躯十六是单贫者每户不止一口且尚有寄居之躯也然则单贫非单身之人明矣)考元史兵志云于各户选当站役之人不问亲躯每户取二丁所谓亲者盖其家之人所谓躯者盖寄居之人故得共为一户也(侨寓者皆他乡之人寄居与侨寓不同故土著之躯本郡人无家而寄居者也侨寓之躯他乡人无家而寄居者也)若谓躯为奴仆则奴仆亦各有家安得与其主共为一户耶(此志不载奴仆之户口而纪土著之民凡八万四千八十三户四十六万九千一百九口盖即农工商贾胥吏之流不复细为区别而奴仆亦附于其中故合儒医等项较之不敌三分之一也)又考元史食货志云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又云全料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二驱字并当作躯盖丁有家室故纳粟较多躯丁无家室故纳粟较少耳若谓躯丁为奴仆之丁则是奴仆与其主并纳丁税之粟恐有元全盛之时未必有此苛政也(自来地税皆田主纳之而佃客不纳丁税皆家主纳之而奴仆不纳此一定之理若奴仆当纳丁税则佃客亦当纳地税矣有是理乎)要之丁躯驱三者相似而实不同自当细为区分不必互相牵合也】 【录事司一百七十 丹徒县一十七 丹阳县一十一 金坛县二十四】
民六十七 【录事司五十八 丹阳县四 金坛县五】
儒三十八 【录事司三十一 丹阳县一 金坛县六】
医二 【并录事司】
马站五十九 【马站五十九○钞本九作五 案注云录事司三十七丹徒县四丹阳县五金坛县一十三合之正五十九躯则五为误字明矣今特改正】 【录事司三十七 丹徒县四 丹阳县五 金坛县十三】
水站二 【并录事司】
递运站一 【录事司】
财赋四 【并丹徒县】
军四十七 【录事司三十七 丹徒县九 丹阳县一】
□□(缺) 【□□(缺)○(钞本无) 案上文云躯二百二十二自民六十七至军四十七止得二百二十躯尚少二躯则有脱文无疑惟所脱者为何项之人难以臆补故但列□□(缺)于此以备参考】
  侨寓
户三千八百四十五 【录事司三千三百九十九 丹徒县二百九十九 丹阳县一百二十 金坛县三十七】
蒙古二十九 【录事司二十三 丹徒县一 丹阳县三 金坛县二】
畏吾儿一十四 【录事司一十二 丹阳县二】
回回五十九 【录事司四十九 丹徒县五 丹阳县三 金坛县二】
也里可温二十三 【录事司一十九 丹徒县三 金坛县一】
河西三 【录事司一 丹徒县二】
契丹二十一 【录事司一十九 丹徒县二】
女直二十五 【并录事司】
汉人三千六百七十一 【录事司三千二百五十一 丹徒县二百八十六 丹阳县一百二 金坛县三十二】
民(缺) 【民(缺)○(钞本无此二字) 案上文纪侨寓之户共三千八百四十五自蒙古二十九至汉人三千六百七十一述侨寓诸户之本籍其数与总数相合自儒八至乐人四述侨寓诸户之流品其数较总数少三百七十五考前后诸条皆先述民之数后述儒之数此处儒八之前不言民数显有脱佚惟所少之三百七十五户果皆民户抑系另有他户均未可定今姑补民(缺)二字以存其概焉(下文□九钞本作躯九今考此条在怯怜□之后乐人之前系述侨寓户之流品本不应言躯况下文述侨寓户之躯凡二千九百四十八此处尤不应复言躯九惟躯字为何字之误难以臆测故但空一字以备考焉□)】
儒八 【录事司六 丹徒县一 金坛县一】
医五 【录事司四 丹阳县一】
阴阳一 【录事司】
站二十六 【录事司二十三 丹阳县三】
急递铺二 【录事司一 丹阳县一】
打捕一十四 【录事司一十二 金坛县二】
匠一十八 【丹徒县七 丹阳县八 金坛县三】
军三千三百六十七 【录事司三千一十一 丹徒县二百七十七 丹阳县六十三 金坛县一十六】
怯怜口二十三 【怯怜口二十三 案怯怜口之名历朝所未见惟元时有之今考元史百官志管怯怜口诸色民匠都总管府秩正三品领怯怜口人匠造作等事管领大都怯怜口诸色人匠提举司秩正五品管领上都怯怜口诸色人匠提举司秩正五品怜与怜同后仿此随路诸色人匠都总管府秩正三品中统五年命招集析居放良还俗僧道等户习诸色匠艺立管领怯怜口总管府以司其造作管领诸路怯怜口民匠都总管府秩正三品至元七年招集析居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