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其始于一而终于八十一,是四乘之极而不可加也。从三方之算而九之,并夜于昼,为二百四十有三日,三分其方而一,以为三州;三分其州而一,以为三部;二分其部而一,以为三家。此犹六十之不可加,而六十四之不可损也。雄以为未也,从而加之曰《》,又曰《赢》,曰:吾以求合乎三百六十有五与夫四分之一者也。曰《》也,曰《赢》也,是何为者?或曰以象四分之一。四分之一在《赢》而不在《》。《》者,斗之二十六也。或曰以象闰。
闰之积也,起于《难》之七,而于此加焉,是强为之辞也。且其言曰:譬诸人,增则赘,而割则亏。今也,重不足于历,而轻以其书加焉,是不为《太玄》也,为《太初历》也。圣人之所略,扬雄之所详;圣人之所重,扬雄之所忽,是其为道不足取也。道之不足取也,吾乃今求其数。求合首三百六十有五与夫四分之一者,固雄意也,赞之七百三十有一,是日之三百六十有五与夫四分之一也。后之学者曰:吾不知夫二十八宿之次,与夫日行之度也,而于《太玄》焉求之。
则吾惧夫积日之无以处也。历者,天下之至微,要之千载而可行者也。四分而加一,是四岁而加一日也,率四岁而加之,千载之后,吾恐大冬之为大夏也。且夫四分其日而赞得二焉,故赞者可以为偶,而不可以为奇,其势然也。雄之所欲加者四分之三,而所加者四,是其为数不足考也。
君子之为书,犹工人之作器也,见其形以知其用。有鼎而加柄焉,是无问其工之材不材,与其金之良苦,而其不可以为鼎者,固已明矣。况乎加《》与《赢》而不合乎二十八宿之度;是柄而不任操,吾无取也巳。
【太玄论中】
四分日之一,或曰一百分日之二十五,在四以为一,在百以为二十五,唯其所在而加之,岂有常数哉?六日七分者,以八十言者也。苟有以适于用,吾斯从而加之矣。《坎》、《离》、《震》、《兑》各守其方,而六十卦之爻分散于三百六十日。圣人不以五日四分日之一者害其为《易》,而以七分者加焉,此非有所法乎?日月星辰之度,天地五行之数也,以其上之不可以八,而下之不可以六,故以七分者加之,使夫《易》者亦不为无用于历而已矣。夫八十分与夫七分者,皆非其所以为《易》也。
上、下而为卦,九、六而为爻,此其所以为《易》也。圣人不于其所以为《易》者加之,故加焉而不害其为《易》。若夫四位而为首,九行而为赞,此正其所以为《太玄》者也。而雄于此加焉,故吾不知其为《太玄》也。始于《中》之一,而讫于《养》之九,阙焉而未见者,四分日之三而已矣。以一百八分而为日,以一分而加之,一首之外尽八十一首,而四分日之三者可以见矣。观《周》之一,知昼夜之不在乎奇偶,而在其所承;观《中》之九,知休咎之不在乎昼夜,而在其所处。
故积其分至于《养》之九,而可以无患。盖《易》之本六日以为卦,《太玄》之初四日有半以为首,而皆以四百八十七分,求合乎二十八宿之度,加分而其数定,去《》、《赢》而其道胜,吾无憾焉耳。
【太玄论下】
《太玄》之策三十有六,虚三而三十有三用焉。曰其说出于《易》。《易》曰:“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是雄之所以为虚三之说也。夫大衍之数,是数之宗,而万物之所取用也。今夫蓍,亦用者之一而已矣。或用其千万,或用其一二,唯其所用而蓍也,用其四十有九焉。五者生之终也,十者成之极也。生之终,成之极,则天下又何以过之?故曰五十。五十者,五十有五云也,非四十有九而益一云也。天下之数于是宗焉,则《玄》无乃亦将取之。
且夫四十有九者,岂有他哉?极其所当用之数而取之于大衍者,衍其所当用之策数,而举其大略焉耳。吾将以老阳之九而明之,则夫七八六者,可以从而见焉。今夫一爻而三变,一变而挂一,是三用也。四四揲之,归奇于扌力,是十用也。既扌力而数其余,是三十有六用也。三与十、与三十六,而四十九之数成焉。增之则赢,损之则亏。四十有九足以成爻,而未始有虚一之道,吾不知先儒何从而得之也。圣人之所为,当然而然耳。区区于天地五行之数而牵合于其间者,亦见其劳而无取矣。
圣人观乎三才之体而取诸其象,故八卦皆以三画,及其欲推之于六十四也,则从而六之,吾又不知先儒之何以配乎六也。圣人之意,直曰非六无以变。非六无以变是非四十九无以揲也。《太玄》之算极于三,以三而计之,挂其一,再扌力其五,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