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主义淬而愈厉,困苦百折,卒达其目的而后已。举例以言,罗马帝国瓦解后,民族主义代世界主义而兴。英吉利之亨利八世及大僧正威尔些之事业,法兰西之路易十一世之事业,大僧正里些流之事业,及亨利四世之事业,皆贯彻此主义者也。十九世纪之初,日尔曼民族分属联邦,无统一之观念。遭法兰西蹂躏,憬然思变,实行民族主义。卒合二十五联邦而成德意志帝国。意大利民族自帝国破灭后,邦分离析,受轭制于奥大利。惟能实行民族主义,卒合十一邦而成意大利帝国。此其荦荦大者也。其他诸国受此思潮,理想丕变。此主义遂磅礴全欧。其结果也,进步而为民族帝国主义。
(二)民族不同同为国民,其类至繁。先大别为二种:
(甲)以不同一之民族,不加以变化而为同一之国民者。其中复有二小别:(一)诸民族之语言习惯,各仍其旧。惟求政治上之一统。如瑞西是。此必诸民族势力同等,然后可行。否则一有跳梁,全体立散矣。(二)征服民族对于被征服民族,既以威力抑勒之,使不得脱国权之范围,又予以劣等生活,俾不得与己族伍。如古者埃及之于犹太,今者俄之于芬兰、波兰是也。然使被征服民族而有能力,必能奋而独立,以张民族主义。如比利时之离荷兰,希腊之离土耳其是。
(乙)合不同一之民族使同化为一民族,以为一国民者。今欲问此为民族之善现象乎?抑恶现象乎?社会学者尝言:凡民族必严种界,使常清而不杂者,其种将日弱而驯致于不足自存。广进异种者,其社会将日即于盛强,而种界因之日泯。希腊邑社之制,即以严种界而衰微。罗马肇立,亦以严种界而几沦亡。其显例也。是故民族之同化也,极迁变翕辟之一致。而其所由之轨有可寻者。归纳得同化公例凡四:
第一例 以势力同等之诸民族,融化而成一新民族。第二例 多数征服者,吸收少数被征服者,而使之同化。
第三例 少数征服者,以非常势力,吸收多数被征服者而使之同化。第四例 少数征服者,为多数被征服者所同化。

以上四例,通于今古。至于同化之方法,不外使生共通之关系,政治社会的生活之共通,或由于诱引,或由于强迫,皆足纳之于同化之域者也。上之所述,皆政治学者所标之公例也。以下将涉于鄙论:
吾今为一言以告我民族曰:凡关于民族上之研究,第一宜求诸公例。公例者,演绎归纳以获原理之标准,以告往知来者也。为变虽繁,必由其轨者也。第二宜知我民族在公例上之位置。呜呼,吾言及此,而不能不有憾于严几道也!夫几道,明哲之士也。其所译《社会通诠》有云:宗法社会,始以羼族为厉禁。若今日之社会,则以广土众民为鹄,而种界则视为无足致严。此其言诚当也。然几道案语,言外之意,则有至可诧者。观其言曰:“中国社会,宗法而兼军国者也。故其言治也,亦以种不以国。(中略)是以今日党派虽有新旧之殊。至于民族主义,则不谋而合。今日言合群,明日言排外,甚或言排满。(中略)虽然,民族主义将遂足以吾强种乎?愚有以决其必不能矣。”几道此言,遂若民族主义为不必重,而满为不必排者。此可云信公例矣。而未云能审我民族公例上之位置也。以上同化四公例言之。其第一例重势力同等。是故彼之合同,平等之合同也,自由之合同也。盎格鲁撒逊民族,峨特民族,条特列民族,群居美洲,以共同生活之。既久,遂成为亚美利加民族。是其例也。盖其合同也,诸民族实皆居主人之地位以相交互,故能相安而无尤。其他三例,则皆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关系也。此其合同,非出于双方之自由意思甚明。夫两者相持,势力优者,权必独伸。而政治上之势力,军事上之势力,其最者也。是二势力,必握于征服者之手。由是挟其雷霆万钧之力,所当必碎。被征服者乃不得不戢戢然归化之。是其一立于征服者之地位,一立于被征服者之地位,厘然分明也。更端言之,则一立于主人之地位,一立于奴隶之地位也。夫民谁其堪!奴隶者!果其能力萎弱,则不聊其生而渐归于尽。而非然者,则将百折不挠,以求遂民族主义之目的。而方其未遂也,叩心饮泣,然而为人奴。而彼之征服者,狎之既久,则食其毛践其土,薰其文化,乐以忘其故。自形式观之,固同化矣。自精神观之,则不共天日之仇雠,而强相安于衽席之上也。于是而指摘被征服者曰:汝其与之同化!汝胡不安?汝胡不安?呜呼,而真欲其长处于被征服者之地位而已。呜呼,是曰知公例而不知公例上之位置!
今欲知吾民族于同化公例上之位置,则请言自黄帝以来以至有明之末,民族变化之历史。然欲语其详,有专史在。今述其概略而已。
黄帝时代与苗族竞。九黎之君曰蚩尤,苗族之至强者也。黄帝破而灭之。迁其类之善者于邹屠之乡。其不善者,以木械之,命之曰民。己之族则曰百姓。三代以来,百姓与民之别泯矣。是为彼折而同化于我。
观夫春秋,有荆越山戎诸戎,北狄、长狄鲜虞诸族。或滑诸夏以主齐盟。然至于秦,则凡此名词,仅留于历史上而已。是亦折而同化于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