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与陆厥书》而畅之,后世近体,遂从此定制。齐梁文格卑靡,此学独有千古。」

  范注:「彦和于《情采》《镕裁》之后,首论声律。盖以声律为文学要质,又为当时新趋势,彦和固教人以乘机无怯者,自必畅论其理。而或者谓彦和生于齐世,适当王沈之时,又《文心》初成,将欲取定沈约,不得不枉道从人,以期见誉,观《南史》舍人传,言约既取谈,大重之,谓深得文理,知隐侯所赏,独在此一篇矣。」

  《注订》:「自魏有李登《声类》之说出,则文章声律之说乃宏;自梁沈约以后,则文章声律之说乃精;自彦和此篇之说出,则文章声律之说始大定。」

  刘勰在原则上是支持沈约的四声论的,所以《文心雕龙》中有《
声律》篇,专门讨论这个问题。从《声律》篇来看,刘勰并不完全赞成沈约所设的「八病」的人为限制。过去有人诽谤刘勰说他巴结权贵,为了迎合沈约的心理,纔故意写了《声律》篇,来投其所好,因而《文心雕龙》一书得到沈约的赞赏,这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刘勰并不完全赞成沈约的声病说。因为沈约的四声八病说,主要讲的是人为的音律,而《声律》篇中所阐发的则偏重于自然的音律。

夫音律所始,本于人声者也〔一〕。声含宫商〔二〕,肇自血气〔三〕,先王因之,以制乐歌〔四〕。故知器写人声〔五〕,声非效器者也〔六〕。

〔一〕 《校注》:「按《礼记乐记》:『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

      《斟诠》:「音律,音乐之规律,如律吕、宫调等。《
汉书武帝纪》:『协音律,作诗乐。』《晋书阮咸传》:『咸妙解音律,荀勖与咸论音律,自以为远不及也。』」

      《缀补》:「《吕氏春秋音初》篇:『凡音者,产乎人心者也。感于心,则荡乎音。』」

〔二〕 《校注》:「含,何本、凌本、梁本、……作『合』。按:『合』字非是。『声含宫商』,犹言声含有宫商耳,非谓其合于宫商也。《白虎通论姓》篇:『人含五常而生,正声有五:宫、商、角、征、羽。』」

      《考异》:「上言本于人声,故下言含。含本内发,合由外铄,从含是。」

      《注订》:「《汉书律历志》:「五声之本,生于黄锺之律。九寸为宫,或损或益,以定商、角、征、羽。』《礼记礼运》:『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也。』注云:『五声:宫、商、角、征、羽。』」

〔三〕 《体性》篇:「才力居中,肇自血气。」「血气」,这里指天赋的生理基础。

〔四〕 「先王因之,以制乐歌」,是说利用天然的言语的美,来制作乐调,写成诗歌。

〔五〕 《校注》:「《淮南子本经》篇:『雷震(霆)之声,可以鼓钟写之。』高注:『写犹放也。』此『写』字亦当作放解。」

      《斟诠》:「《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先儒以为依人声而制乐,托乐器以写音,乐本效人,人非效乐者也。』马端临盖亦袭用彦和语意。」

〔六〕 《校证》:「『效』原作『学』。梅云:『当作效。』范云:『学器当作效器。』《毛诗大序》:『情发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正义曰:『原夫作乐之始,乐写人音,人音有小大高下之殊,乐器有宫征商羽之异,依人音而制乐,托乐器以写人,是乐本效人,非人效乐。』……此据以改正。」

      《校注》:「『学』,黄校云:『当作效。』……按:『学』字不误。《广雅释诂》三:『学,效也。』诂此正合。《物色》篇:『喓喓学草虫之韵。』尤为切证。」

      朱星《〈文心雕龙声律〉篇诠解》(本篇以下引朱氏语同此):「该文首段提出音律的起源问题。他以为『音律所始』是『本于人声』。美的人声就发展为乐歌,再制乐器来配合歌声。所以乐器是写歌声的,不是歌声去学乐器的。」(《天津师院学报》一九七九年第一期)

      郭绍虞《声律说考辨》(见《照隅室古典文学论集》下编):「在这儿,『声含宫商,肇自血气』,即王融所谓『宫商与二仪并生』之意。此所谓宫商,乃指人声的宫商,是音律之所始,所以可以歌。而颜宪子(即颜延之,见《诗品序》)所说的律吕音调,则正是效器的律吕音调,是想把吟的音节,去迁就歌的音节,于是只能把固定的字音分为宫商角征羽五类,而成为效器的宫商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器写人声,以人声为主,所以歌谱既定,人声的宫商能随之而抑扬,而使之合于乐律。这样的『声效乐器』是自然的。反过来,假使以乐器为主,而强调声效乐器,那必然会使文字的读音凑合乐律的宫商。从前者讲,器写人声,是根据文字读音的宫商,所以对于文字的读音倒是可宫可商的。从后者讲,声效乐器,由于乐器的宫商有定,于是也要使文字的读音同样固定,使之胶于一字,所以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