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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蔡东藩民国演义--蔡东藩*导航地图-第115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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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他怨望。袁信以为真,适秉钧命数该绝,生起病来,遂暗嘱医生,赴津治病,投药一剂,即将秉钧活活治死,真个是杀人猛剂,赛过刀锯呢,话休烦叙。
且说约法会议,组织告成,于三月十八日开会,推孙毓筠为议长,施愚为副议长,把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逐条修改,壹意的尊重主权,刬除民意,一面设平政院及肃政厅,规复前朝御史台规制,并组织海陆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将全国海陆兵柄,一古脑儿收集中央,于是召段祺瑞回京供职,另遣段芝贵署理湖北都督。是时白狼正驰突楚、豫,扰均州,窜淅川,勾结余党孙玉章、时家全、王成敬等,攻破荆紫关,意图西向。回顾第二十五回。
袁总统既召祺瑞回京,复令他沿途缉匪,助剿白狼,这明是忌他督鄂,迫令交卸,又不愿他速回陆军本任,特令逗留京外,免来作梗。至护军使赵倜等,已将白狼逼入西北,阵毙悍匪千余人,白狼势焰已衰,然后段祺瑞返入京师,再任陆军总长。这时候的约法会议,已经修正约法,由袁总统核定,照例公布了。新约法共计十章,分列六十八条,就中所有文字,实是袁氏潜图帝制的先声,小子不能不录,约法如下:
  [[第一章 国家]]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  [[第二章 人民]]
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第五条人民享有下列各款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住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六)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第六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
第七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讼于法院之权。第八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九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愿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第十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第十一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纳税之义务。第十二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第十三条本章之规定,与海陆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军人适用之。以上数条,多用法律二字,其时国会已废,即下文所定之立法院,后且未闻建设,徒以命令为法律,朝三暮四,民无适从,何民权之足言?
  [[第三章 大总统]]
提大总统于立法院之前,见得行政势力,重于立法。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第十五条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第十六条大总统对国民之全体负责任。第十七条大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第十八条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第十九条大总统为增进公益,或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第二十条大总统为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害,事机紧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时,经参政院同意,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须于次期立法开会之始,请求追认。
若立法院否认时,即失其效力。第二十一条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并任免文武职官。第二十二条大总统宣告开战媾和。第二十三条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并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兵额。第二十四条大总统接受外国大使公使。第二十五条大总统缔结条约,但变更领土,或增加人民负担之条款,须经立法院同意。第二十六条大总统依法律宣告戒严。第二十七条大总统颁给爵位勋章,并其他荣典。第二十八条大总统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九条 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副总统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立法]]
  第三十条 立法以人民选举之议员组织立法院行之。(立法院之组织,及议员选举方法,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三十一条 立法院之职权如下:(一)议决法律;  (二)议决预算;(三)议决或承诺关于公债募集及国库负担之条件;(四)答复大总统谘询事件;(五)收受人民请愿事件;(六)提出法律案;(七)提出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