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互派委员会议。所有两国派定的委员,姓名列下: [[(中国委员长)]]
上将衔参谋处处长靳云鹏
[[ (中国委员)]]
陆军中将曲同丰
司长丁锦
海军中将沈寿堃
陆军少将田书年
陆军少将刘嗣荣
陆军少将江寿祺
陆军少将童焕文
奉天督军代表秦华
吉林督军代表陈鸿达
黑龙江督军代表张济光
海军少将吴振南
海军少将陈恩焘
外交部参事刘崇杰
[[(日本委员长)]]
陆军少将斋藤
[[(日本委员)]]
陆军少将宇桓
海军少将增田
海军大伊集院
海军大佐桦山
陆军中佐本庄
各委员到了会场,列席公议,议出了十二条约章,约文如下:第一条中、日两国陆军,因敌国势力之日见蔓延于俄国境内,其结果将使远东全局之和平及安宁,受侵迫之危险,为适应此项情势,及实行两国参加此次战争之义务起见,取共同防敌之行动。第二条关于协同军事行动,彼此两国所处之地位与利害,互相尊重其平等。第三条中、日两国,基届于本协定开始行动之时,对于各自本国军队及官民,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当命令或训告,使彼此推诚亲善,同心协力,以期达到共同防敌之目的。
凡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中国地方官吏,对于该区域内之日本军队,须尽力协助,使不生军事上之窒碍。日本军队,须尊重中国主权及地方习惯,使人民不感受不便。
第四条为共同防敌,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军队,俟战事终了时,即由中国境内,一律撤退。第五条中国境外派遣军队时,若有必要,两国协同派遣之。第六条作战区域及作战上之任务,适应于共同防敌之目的,由两国军事当局,量各自本国之兵力,另协定之。第七条中、日两国军事当局,在协同作战期间,为图谋协同动作之便利起见,应行下列事项:(一)关于直隶作战上之机关,彼此互相派遣职员,充当往来联络之任。(二)为图谋军事运动,及运输补充敏活确实起见,陆海运输通信事宜,须彼此共谋便利。
(三)关于作战上必要之建设,例如行军铁路电信电话等项,应如何设备,由两国总司令官临时协定之。俟战事终了,凡临时之建设工程,均撤废之。(四)关于共同防敌所需之兵器,及军需品,并其原料,两国应互相供给。其数量应各自不害本国所需要之范围为限。
(五)在作战区域之内,关于军事卫生事项,应互相辅助,使无遗憾。 (六)关于直接作战上之军事技术人员,如有辅助之必要时,经一方之请求,应由他方辅助之,以供任使。 (七)军事行动区域之内,设置谍报机关,并互相交换军事所要之地图及情报。关于谍报机关之通情联络,彼此互相辅助,图其便利。 (八)协定共用之军事暗号。
第八条为军事输送使用东清铁路之时,关于该铁路之指挥管理保护等,应尊重原来之条约。其输送方法,临时协定之。第九条本协定实行上所要详细事项,由中、日两国军事当局,指定各当事者协定之。第十条本协定及附属协定之详细事项,中、日两国,均不公布,按照军事之秘密事项办理。第十一条本协定由中、日两国陆军代表者签名盖印,经各自本国政府之承认,发生效力。其作战行动适当之时机,经两国最高统率部商定开始之。第十二条本协定以汉文及日文各缮二份,彼此对照,签名盖印,各保有一份为证据。
上列各条,但关系陆军部分,再就海军一方面,议定条文,大约与陆军部分相同。两国委员,俱表明满意,因即散席。日本委员长斋藤自去递交日使,由日使电达本国政府,请示办理。中国委员长靳云鹏亦将约文入呈国务院,国务总理段祺瑞提出草约,交国务员会议可否。国务员当然赞许,再报明冯总统,即交参战督办处签字。那日本政府电复中国驻京日使,允准签定,彼此各守秘密。乃经日本报揭露以后,遂由中国京内外学生,纷纷异议。其实德军尚在俄国西境,距中国约千万里,所订中日军事协定条约,始终不闻履行,杯影蛇弓,徒添出一段疑论呢。
小子有诗叹道:
预定边防费协商,焦思熟虑亦周详。 如何中外多疑议,只为条文太秘藏。 还有南方独立军队,亦由数首领署名,电致冯总统,诘问中日军事协定的约章,欲知详细,待至下回表明。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