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也。“玄谓致,乡师致民於司马”者,据《乡师职》知之,其司马用王大常者,以上文大师王亲御六军,故司马用王之大常致众。若王不亲,则司马自用大旗致之。

  及战,巡陈,事而赏罚。(事,谓战功也。
  ○氐,音视。)

  [疏]“及战”至“赏罚”
  ○释曰:“巡陈”者,司马当战,对阵之时,巡军陈,氐其战功之事,知有其功无功而行赏罚也。

  若师有功,则左执律,右秉钺,以先恺乐献于社。(功,胜也。律所以听军声,钺所以为将威也。先犹道也。兵乐曰恺。献于社,献功于社也。《司马法》曰:“得意则恺乐,恺歌,示喜也。”郑司农云:“故城濮之战,《春秋传》曰,振旅恺以入于晋。”
  ○钺,音越。道,音导。濮,音卜。)

  [疏]“若师”至“于社”
  ○释曰:云“若师有功,则左执律,右秉钺,以先”者,谓战陈知有胜,功讫乃执律者,示此律听军声克胜耳。右秉钺,示威也。
  ○注“功胜”至“于晋”
  ○释曰:云“律所以听军声”者,《大师职》文。彼初出军时,大师执听,至此克胜,司马执之。先郑引城濮之战者,僖二十八年,晋文公败楚於城濮,兵入曰振旅,整众而还,歌恺乐而入晋,彼诸侯法,与此天子礼同,故引为证也。赵商问:“《夏官》,师有功则献于社。《春官 大司乐》‘王师大献,则令奏恺乐’,注云:‘大献,献捷於祖。’不违异意。”郑答曰:“司马主军事之功,故献於社。大司乐,宗伯之属,宗伯主宗庙,故献于祖。若然,军有功,二处俱献,以其出军之时告于祖,宜于社,故反必告也。”

  若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郑司农云:“厌谓厌冠,丧服也。军败则以丧礼,故秦伯之败於ゾ也,《春秋传》‘曰秦伯素服郊次,乡师而哭’。”玄谓厌,伏冠也。奉犹送也。送主归於庙与社。
  ○厌,於涉反,李一音於入反,注同。ゾ,户交反,刘音豪。乡师,许亮反。)

  [疏]注“郑司”至“与社”
  ○释曰:《春秋》秦伯事,《左传》僖三十三年,秦师袭郑之事。按彼僖三十年,秦晋围郑,郑使烛之武说秦伯,秦师退,使杞子、逢孙、杨孙戍郑。至僖三十三年,秦使孟明视、白乙丙、西乞术袭郑,将至郑,逢商人弦高将市于周,诈之,秦师还至ゾ,晋师与姜戎败之,获三帅,囚之於晋,晋舍三师还,秦伯素服郊次,乡师而哭之,是其事也。玄谓“厌,伏冠也”者,按下《曲礼》云:“厌冠不入公门。”彼差次当缌小功之冠,以义言之,五服之冠皆厌,以其丧冠反。吉冠於武上向内缝之,丧冠於武下向上缝之,以伏冠在武,故得厌伏之名。按《檀弓》注“厌冠,丧冠,其服亦未闻”。若然,先郑引秦伯素服者,彼据在国向外哭,此则从外向内,不同,故云其服未闻。後郑不破者,已有《檀弓》注,此从破可知。

  王吊劳士庶子,则相。(师败,王亲吊士庶子之死者,劳其伤者,则相王之礼。庶子,卿大夫之子从军者,或谓之庶士。
  ○劳,老报反,注同。相,息亮反,注同。)

  [疏]注“师败”至“庶士”
  ○释曰:按《宫伯》云“掌宫中士庶子”,注云“士,子。庶子,其支庶”,与此注云“庶子为卿大夫之子”,庶俱兼,则经中士为卿大夫士之身。与《宫伯》注不同者,彼宫正掌卿大夫士身,宫伯别掌士庶子,士庶子为子支子明矣。此惟一文云“吊劳士庶子”,不见别有吊劳卿大夫士身,故分之。郑望经为注,故不同也。若然,此注不云士之子者,以其卿大夫之子,为王与后与士同,故亲吊劳之。士之子如众人,不得为王及后如士,故不吊劳之也。

  大役,与虑事属其植,受其要,以待考而赏诛。(大役,筑城邑也。郑司农云:“国有大役,大司马与谋虑其事也。植,谓部曲将吏。故宋城,《春秋传》曰‘华元为植巡功’。属谓聚会之也。要者,簿书也。考,谓考校其功。”玄谓虑事者,封人也。于有役,司马与之。植,筑城桢也。属,赋丈尺与其用人数。
  ○与虑,音预,又如字,注与谋同。属,音烛,注同。植,直吏反,注同。华,户化反。桢,音贞。)

  [疏]“大役”至“赏诛”
  ○释曰:此谓筑城邑之时,封人虑事计功,大司马虽不掌徒役,亦得与谋也。“属其植”者,属,谓属聚徒役,计其人数,付其丈尺,以课其功也。植者,版之属,计其人事,各使备足也。
  ○注“大役”至“人数”
  ○释曰:先郑以为与虑事,大司马与在谋虑其事中,後郑从之,增成其义。按宣十一年:“楚令尹艾猎城所,使封人虑事,以授司徒。”注云:“封人,司徒之属官。”是封人虑事,司马与在谋虑中也。《春秋》宋华元者,按宣二年《左氏传》云:“宋城,华元为植,巡功。”注云:“植,将主也。”先郑云:“植,谓部曲将吏。属,谓聚会之。”後郑不从,以为植筑城桢也。“属,赋丈尺与其用人数”者,按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