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田矢谓矢,非谓经中田矢,正是下文七分者。若然,既非经之田矢,郑言之者,欲见矢正田矢。此经二矢亦可以田,若然,经枉矢、矢非直为兵矢,亦将田猎,故云此二矢亦可以田也。按《郑志》,赵商问:“《司弓矢》注云:‘凡矢之制,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後。’按《矢人职》曰:‘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注云:‘田矢谓矢。’数不当应,不知所裁。”答曰:“‘田矢谓矢’,此先定,後云‘此二矢亦可以田’。顷若少疾,此疏初在箧笥之间,属录事得之,谨答。”若然,郑君本意,以矢为田矢,非经田矢,自是寻常田矢。“此二矢亦可以田”,解经田矢是枉矢、矢,非直为兵矢,此二者亦可以田也。此郑云“田矢谓矢”,按《司弓矢职》,枉矢、矢言利诸田猎,矢、矢直言弋射,不言田猎而云田矢者,弋射即是田猎也。按《司弓矢职》,枉矢、矢在前,後乃云钅侯矢、杀矢,此《矢人》先言钅侯矢、杀矢者,彼据事之重者为先,以其枉矢、矢用诸战伐是重,故在前,此据铁轻重,重者在前,故不同也。

  杀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後。(铁又差短小也。《司弓矢职》“杀”当为“”。
  ○杀,依注为,刘符弗反,李音拂。)

  [疏]注“铁又”至“为”
  ○释曰:上经已破“”当为杀,此杀固宜为,与矢同七分,故亦引《司弓矢》证之也。此经直言矢,不言矢者,以其与矢同制,故略而不言也。言“铁又差短小也”者,以其前五分二在前,此七分三在前,是差短小也。

  参分其长而杀其一,(矢长三尺,杀其前一尺,令趣镞也。
  ○杀,本又作<杀闪>,色界反,注下皆同。趣,七喻反,一音促。镞,子木反,或七木反。)

  [疏]注“矢”至“镞也”
  ○释曰:按《人》注:“矢服长短之制,未闻。”今此注云“矢长二尺”,彼以无正文,故云未闻。此云三尺者,约羽六寸,逆差之,故知三尺也。

  五分其长而羽其一,(羽者六寸。
  ○羽,于付反,注及下同。)以其厚为之羽深,(读为,谓矢,古文假借字。厚之数,未闻。
  ○,古老反,下相同。)水之以辨其阴阳,(辨犹正也。阴沈而阳浮。
  ○辨,皮勉反,刘方免反。)

  [疏]注“辨犹”至“阳浮”
  ○释曰:就其浮沈刻记之。

  夹其阴阳以设其比,夹其比以设其羽,(夹其阴阳者,弓矢比在两旁,弩矢比在上下。设羽於四角。郑司农云:“比谓括也。”
  ○夹,古洽反,刘古协反。比,毗志反,下及注同。)

  [疏]注“夹其”至“括也”
  ○释曰:云“弓矢比在两旁”者,以其弓竖用之,故比在之两畔。云“弩矢比在上下”者,以其弩弓横用之,故比在上下。云“设羽於四角”者,无问弓之矢,弩之矢,比在两旁上下,皆设羽於四角,同也。

  参分其羽以设其刃,(刃二寸。)

  [疏]注“刃二寸”
  ○释曰:知“刃二寸”者,以其言“参分其羽以设其刃”,不可参分取二分,作四寸刃,明知参分取一,得二寸为刃,故知刃二寸。

  则虽有疾风,亦弗之能惮矣。(故书“惮”或作“怛”。郑司农云:“读当为‘惮之以威’之惮,谓风不能惊惮箭也。”
  ○惮,音怛,都达反,李直旦反,注同,李又直丹反。)刃长寸,围寸,铤十之,重三垸。(刃长寸,脱“二”字。铤一尺。
  ○铤,直顶反。垸,音丸。)

  [疏]注“刃长”至“一尺”
  ○释曰:知脱“二”字者,据上参分其羽,以设其刃,若刃一寸,则羽三寸,知一尺五寸,便大短,明知脱“二”字也。

  前弱则亻免,後弱则翔,中弱则纡,中强则扬,羽丰则迟,羽杀则<走>。(言羽之病,使矢行不正。亻免,低也。翔,回顾也。纡,曲也。扬,飞也。丰,大也。<走>,旁掉也。
  ○<走>,音躁,子到反,旁掉也,沈又色到反。掉,徒吊反。)是故夹而摇之,以视其丰杀之节也;(今人以指夹矢扌舞卫是也。
  ○摇,本又作[A14W],羊招反。)

  [疏]“是故”至“节也”
  ○释曰:上经陈羽失所,今此经说知矢之羽病状,故云“夹而摇之,以视其丰杀之节也”。

  桡之,以视其鸿杀之称也。(桡搦其。
  ○桡,乃孝反。称,尺证反。搦,女角反。)

  [疏]“桡之”至“称也”
  ○释曰:此经说知矢之病状。此言“鸿”,即上文“强”是也。此言“杀”,即上文“弱”是也。

  凡相,欲生而抟,同抟欲重,同重节欲疏,同疏欲。(相犹择也。生谓无瑕蠹也。抟读如“抟黍”之抟,谓圜也。郑司农云:“欲,欲其色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