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也。”公子被君厌,为巳外亲无服,而妻犹服之,是“从无服而有服”。娣、姒亦是也。
  ○“有从重而轻”,五也。郑引《服问篇》云:“夫为妻之父母。”妻自为其父母期,为重;夫从妻服之三月,为轻,是“从重而轻”也。舅之子亦是也。
  ○“有从轻而重”,六也。郑引《服问》云:“公子之妻为其皇姑。”公子为君所厌,自为其母练冠,是轻;其妻犹为服期,是“从轻而重”也。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轻。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名曰重。一轻一重,其义然也。自,犹用也。率,循也。用恩则父母重而祖轻,用义则祖重而父母轻。恩重者为之三年,义重者为之齐衰。然,如是也。
  ○上,时掌反。
  [疏]“自仁”至“然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祖祢仁义之事也。
  ○自,用也。仁,恩也。率,循也。亲,谓父母也。等,差也。子孙若用恩爱依循於亲,节级而上,至於祖远者,恩爱渐轻,故云“名曰轻”也。
  ○“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於祢,名曰重”者,义主断割,用义循祖,顺而下之,至於祢,其义渐轻,祖则义重,故云“名曰重”也。
  ○“一轻一重,其义然也”者,言恩之与义,於祖与父母,互有轻重,若义则祖重而父母轻,若仁则父母重而祖轻。一轻一重,义宜也。然,如是也,言人情道理,宜合如是。祖是尊严以上渐,宜合轻,父母恩爱渐近,宜合重,故云“其义然”也。故郑云:“恩重者为之三年,义重者为之齐衰。”言其事合宜如此矣。案《丧服条例》衰服表恩,若高、曾之服,本应緦麻小功而进以齐衰,逾数等之服,岂非为尊重而然也?至亲以期断,而父母加三年,宁不为恩深?故亦然矣。
  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君恩可以下施,而族人皆臣也,不得以父兄子弟之亲自戚於君。位,谓齿列也。所以尊君别嫌也。
  ○别,彼列反。
  [疏]“君有”至“位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人君既尊,族人不以戚戚君,明君有绝宗之道也。
  ○“合族”者,言设族食燕饮,有合食族人之道。既管领族人,族人不得以其戚属上戚於君位,皆不得以父兄子弟之亲上亲君位也。
  ○注“所以”至“嫌也”。
  ○正义曰:不敢计巳亲戚,与君齿列,是尊君也。兄弟相属,多有篡代之嫌,今远自卑退,是别嫌疑也。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明,犹尊也,一统焉。族人上不戚君,下又辟宗,乃后能相序。
  ○为,于伪反,下“为其士”,注“死为之”、“为其妻”、“为之大功”、“不相为”皆同。辟音避。别子为祖,别子,谓公子若始来在此国者,后世以为祖也。继别为宗,别子之世適也,族人尊之,谓之大宗,是宗子也。
  ○適,丁历反,下文及注皆同。继祢者为小宗。父之適也,兄弟尊之,谓之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迁,犹变易也。继别子,别子之世適也。继高祖者,亦小宗也。先言“继祢”者,据别子子弟之子也。以高祖与祢皆有继者,则曾祖亦有也,则小宗四,与大宗凡五。
  [疏]“庶子”至“义也”。
  ○正义曰:上经论人君绝宗,此一节论卿、大夫以下继属小宗大宗之义,各依文解之。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者,案《小记》云:“庶子不祭祖。”下文云:“不祭祢。”此直云“不祭”者,嫌祖、祢俱不祭,但《小记》辨明上士、下士,故有“不祭祖”、“不祭祢”之文,此则总而言之,故直云“不祭”。
  ○“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者,案《小记》云:“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斩则三年,与此一也。《小记》文详,故云“不继祖与祢”,此文解略,故直云“不继祖”也,其义具在《小记》,已备释之。
  ○“别子为祖”。
  ○前既云明其宗,故此以下广陈五宗义也。“别子”谓诸侯之庶子也,诸侯之適子適孙继世为君,而第二子以下悉不得祢先君,故云“别子”并为其后世之始祖,故云“为祖”也。
  ○注“别子”至“祖也”。
  ○正义曰:“别子谓公子者”,诸侯適子继世为君,其適子之弟别於正適,是诸侯之子,故谓之“别子”也。云“若始来在此国者”,此谓非君之戚,或是异姓始来在此国者,故亦谓之“别子”,以其别於在本国不来者。
  ○“继别为宗”。
  ○谓别子之適子世继别子为大宗也,族人与之为绝宗也,五世外皆为之齐衰三月,母、妻亦然。
  ○“继祢者为小宗”。
  ○谓父之適子,上继於祢,诸兄弟宗之,谓之小宗,以本亲之服服之。
  ○“有百世不迁之宗”,此一经覆说大宗小宗之义,并明敬宗所以尊祖也。云“有百世不迁之宗”者,谓大宗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