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者,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也。
  ○“其无男主,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者,若无男主者,亦使女主拜男宾於阼阶下位也。乡云女有下堂,明谓此也。男拜女宾于门内少远阶下,而犹不出门也。
  ○“子幼,则以衰抱之,人为之拜”者,若有子,虽幼小,则以衰抱之为主,而人代之拜宾也。
  ○“为后者不在”者,谓主出行不在,而家有丧。
  ○“则有爵者辞”者,谓不在家之主有官爵,其摄主无官爵,则辞谢於宾云:己无爵,不敢拜宾。
  ○“无爵者,人为之拜”者,谓不在之主无官爵,其摄主之人而为主拜宾也。
  ○“在竟内则俟之”者,若主行近在国竟之内,则俟其还乃殡葬也。
  ○“在竟外则殡葬可也”者,若主行在国外,计不可待则殡,殡后又不可待则葬可也。
  ○“丧有无后,无无主”者,释所以必使人摄及其衰抱幼之义。无后,已自绝嗣,无阙於人,故可无后也。若无主则相对宾有阙,故四邻、里尹主之,是无得无主也。
  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子、大夫寝门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子有王命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杖,听卜、有事於尸则去杖。大夫於君所则辑杖,於大夫所则杖。三日者,死之后三日也。为君杖不同日,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辑,敛也。敛者,谓举之不以柱地也。夫人、世妇次於房中,即位堂上。堂上近尸殡,使人执杖,不敢自持也。子於国君之命辑杖,下成君,不敢敌之也。卜,卜葬,卜日也。凡丧祭,虞而有尸。大夫於君所辑杖,谓与之俱即寝门外位也。独焉则杖。君,谓子也。於大夫所杖,俱为君,杖不相下也。
  ○辑,侧立反,下同,敛也。去,起吕反,后“去杖”皆同。见,贤遍反。敛,力检反,下同。柱,知主反。近,附近之近。
  [疏]“君之”至“则杖”。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君及大夫、士三日之后杖之节制,各依文解之。
  ○“子、大夫寝门之外杖”者,子,谓兼適、庶及世子也。寝门,殡官门也。子、大夫庐在寝门外,得持杖柱地行以至寝门也。
  ○“寝门之内辑之”者,敛之不柱地,殡柩在门内,神明所在,故入门敛之,不敢柱地也。若庶子至寝门则去杖,不得持入也。此大夫与子同者,谓大夫特来,不与子相随也。若与子相随,子杖则大夫辑,子辑则大夫去杖,故下文云“大夫於君所则辑杖”是也。“”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者,次,谓妇人居丧之地,在房内则得持杖柱地也。
  ○“即位则使人执之”者,妇人之位在堂,堂上有殡。若出房即位,则不复自执,但使人代执之自随,不柱地也。
  ○“子有王命则去杖”者,子亦谓世子也。世子若有天子之命则对之,则不敢杖,故之以尊王命也。
  ○“国君之命则辑杖”者,国君若邻国之君,使人来吊,虽为敌国,而世子自卑,未敢比成君,故自敛杖以敬彼君命也。
  ○“听卜、有事於尸则去杖”者,听卜,谓卜葬、卜日也。有事於尸,谓虞及卒哭、祔祭事尸时也。敬卜及尸,故去杖也。
  ○“大夫於君所则辑杖”者,君,谓世子也。若大夫与世子俱来在门外,位大夫则辑杖,敬嗣君也。
  ○“於大夫所则杖”者,大夫若不与世子俱来,而与诸大夫俱在门外位。既同是为君杖,无相敬下,故并得执杖柱地也。
  ○注“三日”至“下也”。
  ○正义曰:知死后三日者,下文云“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则知君、大夫三日者,与士同,故知死后三日也。云“为君杖不同日,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者,以下云大夫之丧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今君丧,亲疏杖不同日,是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熊氏云:“经云子杖,通女子在室者,若嫁为他国夫人则不杖,嫁为卿夫夫之妻,与大夫同五日杖也。”《丧服四制》“七日授士杖”,君之女及内宗外宗之属,嫁为士妻,及君之女御,皆十日杖。云“夫人、出妇次於房中”者,谓西房也,故上文云“妇人髽、带麻于房中”是也。云“即位堂上”者,前文云“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是即位堂上也。云“卜,卜葬,卜日也”者,以经文卜在有事於尸之前,虞而立尸,虞祭之前,卜者唯卜葬日耳。故知卜,谓卜葬日也。云“凡丧祭,虞而有尸”者,《檀弓》云“虞而立尸”,又《上虞礼》有尸,是虞有尸也。云“大夫於君所辑杖,谓与之俱即寝门外位也”者,以经云“子、大夫寝门之外杖”,故知是寝门外位。若寝门内位,则君亦辑之,大夫当去杖也。云“君,谓子也”者,以经前云子,后云君,嫌是别人,故云“君,谓子也”者。
  ○“於大夫所杖,俱为君杖,不相下也”者,谓大夫於大夫所,是两大夫相对,故云“俱为君”,不相降下也。
  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去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之命授人杖。大夫有君命去杖,此指大夫之子也。而云大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