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实大夫有父母之丧也。授人杖,与使人执之同也。
  ○为夫,于伪反,下及注“妾为君”、“为人得”并同。
  [疏]“大夫”至“人杖”。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杖节。
  ○“三日之朝既殡”者,谓死后三日,既殡之后乃杖也。
  ○“主人、主妇、室老皆杖”者,应杖者,三日悉杖也。
  ○“大夫有君命则去杖”者,大夫,即大夫嗣子也。嗣子而云大夫者,郑云“通实大夫有父母之丧也”,对君命亦然也,大夫及嗣子有君命则去杖以敬之也。
  ○“大夫之命则辑人”者,若嗣子对彼大夫之使,则敛杖,以自卑下之也。若两大夫自相,对则不去杖,敌,无所下也。
  ○“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者,内子,卿妻。若卿大夫妻,有夫及长子丧,君夫人有命吊己者,皆为夫人之命去杖也。
  ○“为世妇之命授人杖”者,若有君之世妇命吊,内子敬之,则使人执杖以自随也。世妇卑於夫人,随而不去也。经云“大夫之丧”,不举命妇,而举内子、卿妻者,举内子则命妇可知也,文相互也。欲见卿丧与大夫同。
  ○注“通实”至“丧也”。
  ○正义曰:经云“大夫之丧”,则其子非大夫也。今云大夫有君命,是谓子为大夫。经虽以子为主,兼通身实为大夫有父母丧也。
  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士二日而殡者,下大夫也。士之礼,死与往日,生与来日,此二日於死者,亦得二日也。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子皆杖,不以即位。子,谓凡庶子也。不以即位,与去杖同。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哭殡,谓既涂也。哭柩,谓启后也。大夫、士之子於父,父也,尊近,哭殡可以杖。天子、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远,杖不入庙门。弃杖者,断而弃之於隐者。以丧至尊,为人得而亵之也。
  ○棄,本亦作古弃字。断,下管反,注“断瓜”同。
  [疏]“士之”至“隐者”。
  ○正义曰:此一节明士之杖节。
  ○“二日而殡”者,除死日为二日也。
  ○“三日之朝”者,谓殡之明日是也。
  ○“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者,谓士之子於君命,其妻於夫人之命,如大夫之礼,君命、夫人之命皆去杖。
  ○“於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者,谓士之子於大夫之命,其妻於世妇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之礼,大夫之命则辑杖,世妇之命则授人杖也。“於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定本“如大夫”作“如夫人”,二字异义,亦通。
  ○注“士二日”至“室者”。
  ○正义曰:案前文大夫三日殡,此士二日殡,是降下大夫也。云“士之礼,死与往日,生与来日”者,殡是为死者,故首荠日为三日。杖是为生者,故数来日为三日。云“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前经“大夫之丧”云“主人、主妇”,此士之丧直云“妇人皆杖”,妇人是众群妇,故知容妾为君及妻子子在室者也,以其皆杖故也。
  ○“子皆杖,不以即位”。
  ○正义曰:皇氏云:“子谓大夫、士之庶子也。不以杖即位,辟適子也。所以知此是大夫、士庶子者,见下有大夫、士適子哭殡哭柩,推此大夫、士適子,故知此是大夫、士之庶子也。”然案郑注此云“子,谓凡庶子也”,凡於贵贱则庶子是也。容人君適子入门辑杖,犹得即位,庶子宜在门外之位去之,故无即门内之位理也。大夫、士之適子则得哭殡哭柩,如下所说,其庶子则宜与人君之庶子同,并不得以杖即位也。熊氏云:“此文承注君、大夫、士之丧下,则此谓君、大夫、士之庶子,故注云:子谓凡庶子。”义亦通也。
  ○注“不以”至“杖同”。
  ○正义曰:不以杖即位,郑恐人疑庶子虽不得以杖即位,犹得辑之人门,故明之也。言与去杖同,凡去杖者不复辑也。
  ○“夫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
  ○正义曰:大夫、士,谓大夫、士之適子。“哭殡则杖”者,既攒涂之后,於父,父也,其尊逼近,故哭殡可以杖也。“哭柩则辑杖”者,谓将葬,既启之后,对柩为尊,则敛去其杖。
  ○注“哭殡”至“庙门”。
  ○正义曰:“哭柩,谓启后也”者,启谓将葬启殡而出柩也,知非未殡之前而哭柩者,大夫、士之丧未殡之前则未杖也。云“天子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远,杖不入庙门”者,天子、诸侯,其尊广远,庙门之内则去杖。庙门,谓殡宫之门,柩之所在,故云庙也。
  ○“弃杖者,断而弃之於隐”者,杖是丧至尊之服,虽大祥弃之,犹恐人亵慢,断之不堪他用,弃於幽隐之处,使不秽污。
  君设大盘,造冰焉。大夫设夷盘,造冰焉。士并瓦盘,无冰。设床,襢第。有枕,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此事皆沐浴之后,宜承“濡濯弃於坎”下,札烂脱在此耳。造犹内也。襢第,祖箦也,谓无席,如浴时床也。礼:自仲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