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钱而钱少,则如何?答曰:宋金元钞法屡更,故富家不蓄钞而蓄钱。若一定不移,则藏钱繁而藏钞简,民又何乐为此乎?且国家可仿唐时设立限制,使藏钱不得过多,自不至于钱荒矣。
或曰:设民以数万之钞,尽欲易钱,则钱庄何以给之?答曰:大钞惟准易小钞,小钞方准易钱,且民间藏钱不准过一千贯,又岂虑其难给乎?
或曰:顾氏《日知录》尝极言钞法不可行,通人之论,似不可违。答曰:顾氏见钞之废,以为帝王之权有所不行,而不知特由于钱粮不收钞之故也。且顾氏所恶者宋金元明之钞耳。今能尽举其弊而去之,虽亭林先生复生,亦必以为可行矣。
或曰:钞行而财用足,则风俗奢侈,亦一弊也。答曰:沃土之民不材,理固有之,然加之以教,既富方谷,亦易为善,岂反虑其足耶?
或曰:如此不几于聚敛乎?答曰:所恶于聚敛者,为其剥民以利国也。若钞法则并未取民分毫之利,而民反受其益,岂可与桑弘羊之平准,王安石之青苗同日语哉!
或曰:恐奉行者不皆得人,虽良法岂能无弊。答曰:天下之法,皆可以生弊。然立法之初,必先求其尽善而后行,至其小小利害,又当随时变通之,而大体卒不可改。但得贤者一二人操其权,则其下奉行之人,又谁敢舞弊乎?
或曰:此外岂别无足财之策,何事行钞?答曰:天下之财,止有此数,损上则益下,损下则益上,故计臣言富国之道,未有不病民者。司马公所以言不加赋而国用足,必无之理也。惟行钞则取之不尽,而非取于民也,实为法之良者。第前人行之,尚未能尽其妙耳。
金史云:有司乞罢七年厘革之限,交钞字昏方换,而收敛无术,出多入少,民浸轻之。
按出多入少,最是行钞大病,钞之所以轻也,况更有出而无入耶!至于钞轻而议更造,则民病,而钞益轻矣。
金宣宗贞佑三年,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由于钞窒,有出而无入也。虽院务税增收数倍,而所纳皆十贯例大钞,此何益哉!今十贯例者,民间甚多,以无所归,故市易多用见钱,而钞每贯仅值一钱,曾不及工墨之费。臣愚谓宜权禁见钱。自是钱货不用,富家内困藏镪之限,外变交钞,屡弊皆至窘败,谓之坐化,商人往往舟运贸易于江淮,钱多入于宋矣。
按钱与钞,当相需为用,欲重钞而禁富家之多藏钱可也,竟欲禁钱不用,过矣。
《金史》曰:在官利于用大钞,而大钞出多,民益见轻,在私利于得小钞,而小钞入多,国亦无补。于是禁官不得用大钞,已而恐民用银而不用钞,则又责民以钞纳官,以示必行。先造二十贯至百贯例,后造二百贯至千贯例,先后轻重不伦,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则限以数年,限以地方,公私受纳,限以分数,由是民疑日深。其间易交钞为宝券,宝券未久,更作通宝,准银并用,通宝未久,复作宝泉,宝泉未久,织绫印造,名曰珍货,珍货未久,复作宝会,讫无定制,而金诈讫矣。
按金之末造,疲于用兵,虽使货财山积,亦必不足于用矣,而急急屡更其钞法,有何益哉?若以金之亡而归咎于钞法之不可行。是不揣其本而齐其末之论也。按在官利于用大钞,在民利于用小钞,此亦金之时势使然。若天下承平,中外一家,商贾流通,则民亦甚便于用大钞也。今之会票,或万或千,何不便之有乎?
元史刘宣言:原交钞所起,汉唐以来皆未尝有。宋绍兴初,军饷不继,造此以诱商旅,为沿边籴买之计。比铜钱易于赍擎,民甚便之。稍有滞碍,即用见钱,尚存古人子母相权之意。日增月益,其法浸弊。
明史云:宪宗令内外课程,钱钞兼收,官俸军饷亦兼支钱钞,是时钞一贯不能值钱一文,而计钞征之民,则每贯征银二分五厘,民以大困。正德三年,以太仓积钱给官俸十分为率,钱一银九。嘉靖四年,令宣课分司,收税钞一贯,折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是时钞久不行,钱亦大壅,益专用银矣。
按宋金元用钞,皆与一代相终始,虽其间不能无弊,然未有废钞而不用者。独明至中叶,钞竟不行何也?以银币盛用故耳。而银币所以盛,一坏于太祖立法之初。既禁用金银,而九年复许以银代输租税,所以两浙、江西、闽、广之民,重钱轻钞,至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而物价翔贵也。再坏于英宗即位,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遂减诸纳钞者,而以米银钱当钞,弛用银之禁。由是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用钱,而钞壅不行也。邱浚云:钞法不可行,以用之者无权也,信哉。
《明史》:钞法自弘正间废,天启时给事中惠世扬复请造行。崇祯末有蒋臣者申其说,擢为户部司务。倪元璐方掌部事,力主之,然终不可行而止。
按崇祯时,国势方殆,即欲行钞,民安肯信之哉?所以当时识者,皆追咎弘正间之废钞法也。使钞法行,而不以银为重,即万历时矿税之害,亦何自而兴哉!
韩文公策问曰:今天下谷愈多而帛愈贱,人愈困者,何也?耕者不多而谷有余,蚕者不多而帛有余,宜足而反不足,此其故又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