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较易亦或较难,或较便亦或较累。盖善为者如多两人任事,不善为者如多两人坐食也。 或谓七言如挽强用长。余谓更当挽强如弱,用长如短,方见能事。 潘老谓七言诗第五字要响,如“返照入江翻石壁,归拥树失山村”,“翻”字、“失”字;五言诗第三字要响,如“圆荷浮小叶,细麦落轻花”,“浮”字、“落”字。余谓此例何可尽拘,但论句中自然之节奏,则七言可以上四字作一顿,五言可以上二字作一顿耳。
五言上二字下三字,足当四言两句,如“终日不成章”之於“终日七襄,不成报章”是也。七言上四字下三字,足当五言两句,如“明月皎皎照我床”之於“明月何皎皎,照我罗床帏”是也。是则五言乃四言之约,七言乃五言之约矣。太白尝有“寄兴深微,五言不如四言,七言又其靡也”之说。此特意在尊古耳,岂可不达其意而误增字以为五七哉!
诗有合两句成七言者,如“君子有酒旨且多”,“夜如何其夜未央”是也;有合两句成五言者,如“祈父不聪”是也。後世七言每四字作一顿,五言每两字作一顿,而五言亦或第三字属上,上下间皆可以“兮”字界之。七言讲音节者,出於汉《郊祀》诸乐府;罗事实者,出於《柏梁诗》。七言为五言之慢声,而长短句互用者,则以长句为慢声,以短句为急节。此固不当与句句七言者并论也。五言第二字与第四字,第三字与第五字,七言第二字与第四字,第四字与第六字,第五字与第七字,平仄相同则音拗,异则音谐。
讲古诗声调者,类多避谐而取拗。然其间盖有天籁,不当止以能拗为古。善古诗必属雅材。俗意、俗字、俗调苟犯其一,皆古之弃也。凡诗不可以助长,五古尤甚。故诗不善於五古,他体虽工弗尚也。《书谱》云:“思虑通审,志气和平,不激不厉,而风规自远。”为五古者,宜亦有取於斯言。七古可命为古近二体,近体曰骈、曰谐、曰丽、曰绵,古体曰单、曰拗、曰瘦、曰劲。一尚风容,一尚筋骨。此齐梁、汉魏之分,即初、盛唐之所以别也。论诗者谓唐初七古气格虽卑,犹有乐府之意;
亦思乐府非此体所能尽乎?豪杰之士,焉得不更思进取!唐初七古,节次多而情韵婉,咏叹取之;盛唐七古,节次少而魄力雄,铺陈尚之。伏应转接,夹叙夹议,开阖尽变,古诗之法。近体亦俱有之,愉古诗波澜较为壮阔耳。律与绝句,行间字里,须有暧暧之致。古体较可发挥尽意,然亦须有不尽者存。律诗取律吕之义,为其和也;取律令之义,为其严也。律诗要处处打得通,又要处处跳得起。草蛇灰线,生龙活虎,两般能事,当以一手兼之。律诗主意拿得定,则开阖变化,惟我所为。
少陵得力在此。律诗主句或在起,或在结,或在中,而以在中为较难。盖限於对偶,非高手为之,必至物而不化矣。律诗声谐语俪,故往往易工而难化。能求之章法,不惟於字句争长,则体虽近而气脉入古矣。起有分合缓急,收有虚实顺逆,对有反正平串,接有远近曲直。欲穷律法之变,必先於是求之。律诗既患旁生枝节,又患如琴瑟之专壹。融贯变化,兼之斯善。律诗篇法,有上半篇开下半篇合,有上半篇合下半篇开。所谓半篇者,非但上四句与下四句之谓,即二句与六句,六句与二句,亦各为半篇也。
律诗一联中有以上下句论开合者,一句中有以上下半句论开合者,惟在相篇法而知所避焉。律诗手写此联,眼注彼联,自觉减少不得,增多不得。若可增可减,则於律字名义失之远矣。律诗之妙,全在无字处。每上句与下句转关接缝,皆机窍所在也。律有似乎无起无收者。要知无起者後必补起,无收者前必豫收。律诗中二联必分宽紧远近,人皆知之。惟不省其来龙去脉,则宽紧远近为妄施矣。律体中对句用开合、流水、倒挽三法,不如用遮表法为最多。
或前遮後表,或前表後遮。表谓如此,遮谓不如彼,二字本出禅家。昔人诗中有用“是”“非”、“有”“无”等字作对者,“是”、“有”即表,“非”、“无”即遮。惟有其法而无其名,故为拈出。
律诗不难於凝重,亦不难於流动,难在又凝重又流动耳。 律体可喻以僧家之律:狂禅破律,所宜深戒;小禅缚律,亦无取焉。 绝句取径贵深曲,盖意不可尽,以不尽尽之。正面不写写反面,本面不写写对面、旁面,须如睹影知竿乃妙。 绝句於六义多取风、兴,
左旋